浙江: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
《工人日报》(2009年10月10日 005版)
新华社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政府近日决定进一步加强对见义勇为者的保障工作,其中在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救治方面实行先抢救再付费,不要让见义勇为人员既流血又流泪。
据了解,浙江省将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解决见义勇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浙江省政府指出,各地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障力度。见义勇为牺牲人员被批准为烈士的,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发放抚恤金;未被批准为烈士的,由市公安机关认定因公牺牲,按国家有关因公(工)牺牲的规定办理。
根据浙江省政府的规定,对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的见义勇为人员和牺牲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属或子女,提供就业援助,优先安排政府出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
而且,要在各市、县(市、区)设立定点医院,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先抢救、再付费原则;配合见义勇为基金会,适当对医疗费采取减、免、缓等优惠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子女,给予减免学杂费等就学资助。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优先办理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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