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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9月16日 星期一

【保障大家谈】安全责任状不能一签了之

■戴向军
《工人日报》(2009年09月16日 007版)

近年来,一些企业在部署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时,形成自上而下,层层签订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的模式。应该说,这是增强企业领导的责任意识,把消防安全落到实处的一种必要手段,保证了企业高标准、严要求地实现预定目标。

然而,有些消防安全重点企业在签过责任状后,将之束之高阁,成了一纸空文。

“消防”包含了“消”与“防”两方面的内容,重点是“防”,总有人心存侥幸,认为自己企业不可能发生火灾。实际上,只要隐患存在,又不思整改,火灾就有可能随时发生,这就是“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的道理。

笔者希望,那些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单位职工消防意识淡薄、存在严重火灾隐患的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制约机制,抛弃“应付”观念,尽量消除火灾隐患。上级指导部门在检查消防安全时,要对照责任状经常给予这些企业或个人敲敲警钟,出了事故一定要严查。

只有这样,才能使签订了消防安全目标责任状的企业或个人依约行事,把责任落实,防患于未“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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