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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9月08日 星期一

【发展与创新】适度提高职工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

□王贵平
《工人日报》(2009年09月08日 006版)

党的十七大提出,应增加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这是针对当前收入分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的,是深化收入分配体制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大举措。这一举措对建立健全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特别是提高普通劳动者的生活水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所谓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主要是指劳动者的工资总额占GDP的比例,这一比例又叫分配率,它是衡量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公平与否的重要指标。分配率越高,表示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中所得份额越大。反之就越小。我国初次分配中劳动报酬的适度比例问题,过去长期被忽视,以致在经济发展较快的情况下,普通职工工资水平多年来提高幅度不大。

初次分配中职工劳动报酬的现状

根据经济学理论和其他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在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的水平后,GDP中劳动力报酬部分的增长将明显加速,这是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反映。然而,2003年,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到2007年底,我国人均GDP已超过2000美元。但从我国工资的变动情况来看,过去11年间,我国的工资总额在GDP中所占比重从17.28%下降到12.16%,在国民经济中的份额减少了将近1/3,工资水平的上升幅度大大落后于经济增长速度。

低工资给地区经济带来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利影响:不利于消费需求的扩大、阻碍了产业结构的演进、放慢了农民市民化的步伐、导致居民收入结构失衡。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突出问题,如消费和积累的关系失调、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缓慢、对外贸易综合竞争力不强、农民工市民化受阻、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等,都与低劳动报酬或者说与低工资水平有关。

初次分配中企业职工劳动报酬的成因及存在问题

从宏观层面来看,改革开放后,我国劳动报酬即工资的决定机制发生了重大变化,原来集中在政府手中的工资决定权逐步转变为由市场决定,市场作为工资决定的主要力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在各类企业,其工资的决定都是通过劳动力市场供求主体双方的相互选择、相互竞争来实现的。当某一行业、部门、企业的劳动力供不应求时,工资水平就会上涨;而当劳动力的供给已经饱和或超过一定的限度,工资水平就会下降。可以说,市场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居于主导地位。

从微观层面来看,当前我国企业职工工资决定还存在着一些复杂的体制机制方面的问题。

首先,劳动力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由于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中,劳动力市场呈断裂和分割的状态,劳动力的流动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竞争很不充分,工资上升的抑制功能较弱;还由于改革中分配行为不够规范,一些单位缺乏合理有度的约束,使得这些部门、特别是垄断部门的工资不断提高。而在国有部门以外的劳动力市场,特别是农民工所在的就业市场,由于存在劳动力过剩情形,竞争较充分,工资水平的上升就受到了大量劳动力闲置的制约;加之劳动力市场不健全,有关部门监管不到位,工资增长的良性机制缺乏,劳动力需求方刻意延长劳动时间,降低工资标准,使得以农民工为代表的劳动力市场的工资水平多年来变化甚小,工资提高幅度缓慢,这是我国劳动者工资水平整体偏低的一个主要原因。

其次,现行的分配体制存在缺陷。一般来说,GDP可分解为四大块:一块是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块是资本所有者所得,一块是国家的财政收入,一块是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在目前的体制之下,地方政府对企业初次分配只能起指导作用。国家为使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正常运转,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予以保证,就必须把筹集的方式和数量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剩余部分的分配,企业起着主导性作用。在工业化初次分配阶段,企业为谋求利润最大化来扩大资本积累,往往对劳动者报酬考虑得轻一些。加之,地方政府为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往往忽略职工劳动报酬的合理分配,形成企业利润侵蚀工资的现象,使得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占企业增加值的比重逐年下降。

第三,企业工会的职能作用发挥不到位。在当前形势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的组建和开展工作都较难,其职能作用的发挥就更难到位。企业工会代表职工参与企业收入分配政策、工资水平和各项福利待遇等的制定,仍得看企业老板的“脸色”行事,难以据理力争。面对普遍拥有用工权和工资水平决定权的企业,部分工人几乎只能是企业收入分配的被动接受者。资方与劳方谈判地位的失衡,使企业利用其强势地位,压低了工人工资水平和应有的福利水平,这是导致我国劳动者的工资性收入在初次分配中比例整体偏低的又一个重要原因。

提高企业职工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比例的对策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就如何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例,笔者有如下建议。

1.深化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公平公正的分配制度。

鉴于企业目前工资分配制度普遍存在的问题,应突出强调三点。

职工工资水平必须实现双挂钩。一是职工工资总体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职工工资总体水平是动态的变量,其高低的程度取决于企业经济效益。不同企业经济效益不同,工资总体水平也应发生相应的变化。对于公有制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不能挂高不挂低、挂涨不挂落、挂盈不挂亏;而对于非公有制企业则反之。二是职工个人工资水平与其劳动贡献挂钩。职工个人工资水平应充分体现其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既不能平均分配,又不能论资排辈。要以劳动贡献为依据,拉开不同职工及同一职工不同时期由于劳动贡献不同而决定的工资水平的差距。

职工全部收入都应为货币化工资收入。目前我国公有制企业职工的收入普遍包括两部分,即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其中,货币收入以工资和奖金的方式支付,实物收入以住房、生活福利等方式提供。这不能直观地反映职工收入水平,也不便于对职工收入的调节和治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全部收入都应采取以工资形式支付的货币收入。

加大对技术和管理人员激励的力度,实行按岗位、按任务、按业绩定酬,使他们的收入与产生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但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薪酬差距应适度。对有突出贡献者可给予重奖,在股份制企业也可实行技术入股和股份奖励。

2.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强化政府的职能作用。

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基础作用的同时,还要切实加强政府宏观调控。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政府不能凭借行政力量具体实施社会资源配置和企业分配,但在社会资源配置方面,应注重发挥依法管理、调节和监督职能,制定较为合理的最低工资保障机制和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性意见,发挥好政府、工会、企业三方协商机制的作用;在企业分配方面,应注重发挥依法指导、规范和监督职能。

健全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指导监控体系。一是完善、推广工资指导线制度。可设置职工工资与企业效益相挂钩的办法,制定一定的增长比例。同时,除发布地区性工资增长指导标准外,还应发布行业工资增长指导标准,引导企业合理确定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二是推行并健全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通过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客观发布各类劳动力的供求情况及市场价位的变化,为企业提供各类人员工资标准的市场信息。三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通过地税代征等多种方式,保障生产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为劳动力市场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要合理制定并及时发布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线,确保职工最低工资随经济发展而逐步提高。

3.进一步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从源头上保障非公有制企业职工的劳动所得。

政府要高度重视劳动执法队伍的建设,不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既要监督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及劳动定额、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特殊岗位津贴等有关规定,又要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的法律要求。企业职工的工资收入应做到公开、透明。对于那些不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企业,该教育的要教育,该惩罚的要惩罚。对于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有欠薪史的企业要加强监控,监督企业建立“工资储备金”和“工资保障金”制度以及欠薪追究机制,坚决杜绝恶意拖欠职工工资和侵占工人劳动报酬的不良行为。

4.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和完善职工民主参与收入分配决策和民主监督的制度。

在建立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上,要建立完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工资改革、工资分配和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无论是公有制企业还是非公有制企业,都要全面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是要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厂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及时全面公开。二是要强化企业工会的职能作用,准确反映职工的愿望要求,代表好、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加强源头参与,继续推进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制度的落实,规范企业的分配制度、分配方式、及其工资奖金增长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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