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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9月03日 星期一

定购特定房型两周内可反悔、退回定金

贵阳:消费者买房有了“后悔权”

■本报记者 赵福中
《工人日报》(2009年09月03日 004版)

今年6月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赋予公民买房‘后悔权’”的消息一传出,便立刻成为世人关注的焦点。近日,贵阳市某房产商率先推出了“买房可以后悔”的促销措施,再次吸引了众多媒体和购房者的关注。那么,购房究竟如何才能吃“后悔药”呢?

试水“买房后悔”

8月12日,贵阳市臣功地产在该市推出了“买房可以后悔”的营销措施,成为该市第一家试水“买房后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据臣功地产销售部经理张越波介绍,自8月29日起,凡定购该公司楼盘建筑面积130平方米以上的房型、并交纳5万元认购定金的客户,自签订认购书之日起,可以在两周内无条件反悔,公司将无条件退回该客户的认购定金。

张越波说,此次推行“后悔权”,主要是考虑到该公司楼盘一期开盘时,有部分购房者会在火爆的购房气氛下冲动地选择大户型房屋,从而造成自身经济压力过重的情况。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该公司在慎重考虑后做出了上述决定。

据了解,低于13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并未被该公司列入“后悔权”的范围。对此,张越波解释说,在该公司购买小户型的购房者从来没出现过“后悔”的情况,“购买小户型的,一般都是为了自己居住。他们购房比较理性,定位非常准确。”

机遇还是挑战?

采访中,张越波表示,后悔权虽说主要对购房者有利,但对开发商的要求更高,可能短时间内对实力较弱的中小开发商会有直接乃至负面的影响。但对那些实力强、管理规范的开发商来说,可能机遇多于挑战,甚至还是超越同行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有利契机。

“首先,这会让地产商承担资金成本。”张越波算了一笔账,他们公司的商业贷款利率为7‰,如果一套房子迟一天卖出去,就要多支出3.5元至4元左右的成本,更不用说资金快速回笼了。如果商品房质量不好、售后服务跟不上,当遭遇消费者“后悔”后,必然会对其资金链产生影响。

“后悔权”也会变相阻碍房地产销售,张越波说:“举个简单例子,两位顾客都想买房,其中一位买了但反悔退掉了,这套房子就相当于没卖出去。那么损失不就让另一位想买房的顾客承担了?”

再者,“后悔权”会让地产商承担更高的信誉成本。“如果一名消费者退房了,其他消费者肯定会质疑该房屋是否存在问题,而我们也要全力作出解释,这无形会加大售房的难度。”

“能‘后悔’的开发商一定是有雄厚资本的,流动资金一定要充足。” 他表示。

配套措施需跟进

记者在街头做了一个随机调查,超过80%的采访对象认为,“买房后悔”对购房者来说,有着相当现实的作用。对此,他们普遍持欢迎态度。

在某楼盘售楼部,正在看房的王先生认为,一般商品可以退,房子作为老百姓一辈子购买的最贵的商品更应该有退货的权利。因为房子好不好看表面是不能得出结论的,要入住一段时间后才能知道。

另一位李大姐说,前几日她在某楼盘看中了一套价值70余万元的商品房,并预付了1万元的定金,后来因为家中变故决定退房,当她想要回定金时,遭到了对方的拒绝。“现在买套房子不容易,白白损失了1万元的定金,能后悔当然最好了。”也有市民认为,目前,贵阳市不具备给消费者后悔权的条件,比如缺乏社会诚信环境,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因此,后悔权能不能在贵阳房地产行业“扎根”还是个未知数。

对此,贵阳某地产研究机构权威人士认为,“后悔权”实际上是商品试用权的一种新的方式,但房屋购买后是无法试用的。目前买房实行“后悔权”制度在实践中没有操作性,加上我国消费市场没有完全成熟,全面推行还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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