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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31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39)举证难是农民工讨薪路上的一道坎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调研后发现:农民工讨薪败诉的案件中80%缺乏证据

王 莹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31日 007版)

近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农民工讨薪案件逐年增多,仅北京市法院每年就要受理上万件的农民工讨薪案件。虽然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权益保护力度逐年增大,但因为农民工讨薪案件的特殊特点,农民工在向法院主张权利保护时依然存在一些障碍,其中表现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工的举证能力不足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农民工在讨薪案件中也需要提供基本的证据,否则可能会承担败诉的风险。

北京市昌平区法院的一项案件统计数据显示,在农民工讨薪败诉的案件中,约有80%是因为农民工没有相关证据而导致的。

法官通过分析后发现,造成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1.农民工大多对法律知识知之甚少,不熟悉诉讼规则,同时证据观念淡薄,缺乏收集、保存证据的意识。甚至有些人两手空空到法院来要求立案起诉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案例:小周在一个建筑工程完工后被包工头开除,并且被拖欠了5个月的工资,小周为追回报酬诉至法院。但是在需要小周提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的证据时,小周犯了难,他和包工头没有签订合同,平时管理也不规范,小周拿不出能够证明他曾经给包工头提供过劳务的证据。

在法官的多方提示下,小周提供了一套施工时穿的工服和一份有包工头及工友签名的生日贺卡来证明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但这些证据的证明力是十分薄弱的,法院对此很难采信,而没有证据将直接导致小周要承担败诉的结果。

2.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和我国当前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农民工在找工作时处于弱势的现状是密切联系的。大多数农民工因为害怕丧失劳动机会而不敢与雇主讨价还价,不敢主动提出订立书面合同,不敢要求用工单位出具相关资质材料。另外,一些农民工通过熟人介绍工作机会,存在盲目信任心理,或者看到身边的人都是如此,有盲目从众的心理,导致纠纷发生时没有证据。

案例:小李通过老乡的介绍到一个工地打工,因为害怕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小李没敢要求签订合同,在务工过程中也没有要求施工方出具任何材料。

工程完工后,包工头以资金暂时周转不开为由,给小李出具了工资欠条。包工头故意把名字由刘明写成刘晓明,小李平时听工友叫包工头“老刘”也就没有多想。

后来小李拿不到工资到法院起诉,波折开始了,首先按照小李提供的线索,法院查找刘晓明发现查无此人,后来小李发现包工头不叫刘晓明而叫刘明,但包工头抗辩说“工资已经结算完毕了,我不认识刘晓明这个人”。此时小李需要证明此刘明就是彼刘晓明存在相当大的困难,最后只好撤回起诉。

3.部分用工单位或用工个人的恶意也给劳动者举证造成很大障碍。当前恶意拖欠劳动者薪酬的违法成本较低,尤其是对于不规范的小企业来说,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收益,所以有些不法用工单位或者个人在用工过程中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工作量、薪资计算标准不明确约定,在劳动者起诉时对双方的劳动或者劳务关系一口否定,强势的用工单位刻意逃避责任,有意识地不给工人留下证据的行为增加了农民工的取证难度。

案例:小杨一个建筑工地工作,工程完工后施工方以计算工程总量、进行工资结算为由,取走了小杨保存的工程结算单。虽经小杨要求,施工方给小杨出具了收据,但收据上既无公司印章也没有相关领导人员签名,收据内容模糊不清。小杨在施工方迟迟不支付工资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虽然小杨能够证明和施工方之间的劳务关系,但却难以证明施工方应支付的薪酬数额,凭收据也难以证明工程结算单被施工方取走的事实。因此,小杨在讨薪诉讼中“吃了哑巴亏”。

值得注意的是,农民工举证能力不足和讨薪案件所在行业领域特点是密切相关的。大多数讨薪案件发生在建筑工程领域,这主要因为建筑工程行业是劳动密集型的行业,门槛较低,所以聚集了大量的进城务工人员。我国当前建筑行业存在一些管理不规范之处,也是该领域成为农民工讨薪的高发领域的原因之一。

比如建筑工程中常常存在着层层分包、转包的现象,导致一个工程中存在多重法律关系和数个包工头,一些不具有资质的企业挂靠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建筑施工,这些情况会导致处于用工关系最低端的农民工不知道自己是在给谁打工,不知道找谁要工资,在起诉时容易出现诉讼主体认定错误问题,而且多层次的法律关系给农民工取证、举证和事实认定带来了更大的困难。比较典型的情况是发包方对工程进行发包后,承包方又发包给其下属的各个分公司,各公司又将其中部分工程发包给挂靠各施工单位的包工头,有的包工头还以伪造的挂靠施工单位进行了工程承包,包工头又找工人进行施工,法律关系极为复杂,而且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对工程款的拖欠都会导致农民工拿不到薪酬,多重法律关系增加了农民工收集证据的难度。

如何提高自己的举证能力,防止“一打官司就败诉”的现象?法官对进城务工的朋友提出如下建议:

1.尽量和有资质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在建立劳动关系时详尽了解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公司住址、项目负责人等情况,在和个人建立劳务关系时也要详细了解个人(如身份信息、住址)的相关情况。

2.尽可能要求订立劳动或者劳务合同,对工资标准、工作量、工作日期等关键内容进行明确约定,这是以后维权时的重要证据。

3.平时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如工作证、考勤卡、工资条等等,并且尽可能在务工的各个阶段要求用工单位提供必要的书面证明(如劳动量的证明、拖欠薪酬的证明等等)。

4.一旦权益受到损害,及时向有关部门主张权利。部分用工者存在拖欠劳动者工资一拖再拖的现象,但是法律对相关权利的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要求劳动报酬的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所以在劳动者遇到这类情况的时候要尽快向法院起诉要求权利,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权利不再受保护,也有利于法院尽快查清案件事实。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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