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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26日 星期一

【保障大家谈】“保险”更要“保安全”

■ 谢 军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26日 007版)

日前,消防执法人员到一家企业检查安全工作。当发现企业存在火灾隐患,让他们尽快整改时,该企业负责人却不以为然地说:“那怕啥?反正企业参加财产保险,出了事故,造成损失有保险公司赔呢。”

出了事故造成损失有保险公司赔,就可以不防灾了吗?答案显然是否定的。保险作为经济补偿手段起着双重的作用:一对被保险者来说,可以将难以预计的损失化为固定的少量的保险费支出,从而取得经济上的可靠保障,保证企业迅速恢复生产;二对国家来说,可以聚集资金促进社会保障。由此可见,参加保险的单位防灾工作做得好,对国家的贡献越大,也利于企业生产。否则有灾不防酿成损失虽然可以得到部分补偿,但也给国家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保险”并不“保责”。根据《消防法》规定:违反消防法规提出整改而拒不执行,造成灾害事故的,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所以,参加了财产保险还要谨慎防灾,把火灾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莫等酿成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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