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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26日 星期一

【社评】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点

□本报评论员 林 琳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26日 003版)

8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对行政强制的实施主体、程序以及设定行政强制的论证、评估等作出进一步修改和规定。

行政强制法是继1996年出台行政处罚法和2003年出台行政许可法之后,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立法三部曲”的最后一部,将对推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履职、保护公民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行政强制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听起来似乎有些陌生。它既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扣押财物、冻结存款等行政强制措施,又包括行政强制执行,比如,强制查封企业仓库,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等。

目前,我国的行政强制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专家概括为“软”和“乱”。“软”是说由于强制手段不足,执行力弱,一些违法行为并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乱”主要指行政强制措施设定权混乱、执行主体混乱,导致行政强制种类繁多,各种名目的执行队伍日渐庞大。

“软”和“乱”使得一些部门行政执法的随意性较大,未能及时履行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个别被查封的违规企业偷偷生产、排污,威胁周围百姓身体健康;一些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背靠行政机关这棵“大树”,粗暴执法,引发冲突。

有鉴于此,一部统一的规范行政强制的法律呼之欲出。然而,行政强制法的立法之路并不顺畅,从1999年开始起草工作至今已有10年。2007年第二次审议时,仍有代表主张暂缓立法,认为行政机关的权力已然相当大了,再专门出台法律无疑是赋予其更多权力。

这反映了人们对某些行政机关滥用权力的不满和担忧,同时反映出一部分人对行政强制立法目的和内容的不尽了解。表面看来,立法的确是在授予权力,但这些权力是行政机关一直享有的,并且一直在行使的,只是散见于不同法律法规,没有统一到一部法典中。因此,行政强制法的授权并不意味着扩权,更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为所欲为,而是为了限权,为了将行政强制的措施严格限定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内,并且按照法定程序去执行。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政强制法实际上是给公权力机关戴上了“紧箍”,是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点,最终目的是保障私权利的实现。

综观此次三审稿新增的诸多规定,皆渗透着“紧箍”的作用。比如,草案增加了设定行政强制的事前论证和实施中的评估论证,这对于限制行政机关的权力冲动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随意性,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意义重大;草案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应由具备资格的正式执法人员实施,这有利于提高执法质量,也从制度上避免了一出事便将责任推给“临时工”的情况;草案从程序上加强了对公民、企业合法权益的保护,不查封扣押生活必需品,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等,同样是给执法者提要求,迫使其尊重公民的基本权利。

当然,关于这项法律还有很多值得讨论的地方。而少用、慎用、善用行政强制,则是人们所认同的立法理念。毕竟,涉及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平衡,必须慎而又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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