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评】保护公众环境权益应有更通畅的法律救济通道
8月1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该条例将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条例要求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公开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与不采纳情况及其理由的说明。
规划环评的意义超越单独的项目环评。因为尽管一个个项目单独符合环保条件,但诸多项目挤在一个区域是否合理、当地的生态环境能否承载,则需要从整个区域的规划角度做环评。
据环保部副部长潘岳解释,规划环评是战略环评的一个突破口,而做好战略环评才能有效解决产业和区域发展的结构性问题,为可持续发展战略奠定基础。如果没有战略环评,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上马、无序竞争的态势就会日益加剧,城市建设与产业发展布局重合、定位冲突的矛盾就会日益尖锐,中西部与东部环境不公平、污染产业转移的问题就会日益突出,流域和区域开发中的行政分割、各自为政的格局就会日益固化。它们都可能带来巨大的环境安全隐患。
可以预计,由于该条例与重审批轻规划的部门利益和短平快出业绩的地方利益相冲突,实施起来未必会一帆风顺。因此,强化公众监督应该是一个必要手段。
在近来发生的一些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中,由于受害百姓找不到有效的权利救济渠道,致使上访、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在一些地方,公众通过信访渠道反映问题成了解决这类问题的常态,但信访确定的处理单位往往又是环境破坏地区的行政机关,这往往导致问题不是被拖延就是不了了之。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众的环境权益愈发重要,公众对于环境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要求参与的程度也越来越强烈,对环境破坏的监督力度也越来越大。同时,公众环境权益的落实,也会促进一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客观上制约环境破坏的发生和蔓延,对国家的整体利益有利。事实上,已经出现了一些通过公众参与的方式,保护公众环境权益的有益案例,如青岛的开放规划、深圳的“法定图则”、厦门PX项目的缓建等,都说明公众环境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出台,特别是对环评的范围、环评的实施和责任主体、环评责任的追究、公众环境权益的保护等,都制定了具体的操作措施。它的贯彻实施,有望从审批阶段制约“一把手”工程、政绩工程,将环保部门区域限批等措施法制化,赋予公众环境权益申诉权,有效保护公众的环境权益。不过,要真正制约招商引资中出现破坏公众环境权益的“一把手”工程等现象,还需要从公众知情权、立法参与权、经济赔偿权、诉讼权等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定,并且有具体的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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