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建立“环保联盟”
苏浙沪联合制定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推进区域企业环境监管一体化
地相近,水相连,气相通。一损俱损的区域环境问题,始终是困扰环境保护的老大难问题。
近日,长江三角洲地区环保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江苏、上海、浙江环保部门经过协商,联合制定了《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和《长江三角洲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标准》,为推进区域企业环境监管一体化,提升区域环境管理水平作了有益探索。
统一标准——三地环境监管走向一体化
环保信息不公开互通,环保标准不一,是区域环境保护最核心的难题。为求突破,江苏此前在全省范围内对企业环境行为进行评级,张贴统一的“五色榜”。
而此次3省市联合制定的“实施办法”规定,长三角地区要执行统一的“评价标准”,并且公开互通环保信息,推进区域企业环境监管一体化。
按此统一的“评价标准”,采用单一指标判别法,评价结果分为很好、好、一般、差、很差5个等级,依次以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和黑色进行标示。
被评为“绿色”等级的企业,享受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上市环保核查程序减免、评优创先推荐及其他鼓励政策。连续两次以上被评为“黑色”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仍然达不到环保要求的,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据介绍,这一评价方法旨在激励企业“见色思变”,不断反思和改善自身的环境行为,同时,通过公开评级结果,使群众了解重点企业环境行为的优劣,更好地行使环境监督权。
《实施办法》强调,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周期定为一年,长三角地区环保部门在每年“6·5”世界环境日前,要将本地区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级结果,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同时,环保部门应将企业环境行为信息评价结果及时通报金融、工商、证监等相关管理部门,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此外,3省市环保部门还共同推出了共计11项具体指标的评价标准,涵盖企业达标排放、总量控制、行政处罚、突发环境事件等指标。
有关人士认为,公开信息,统一标准,有利于提高区域环境水平,规范企业环境行为,提升整个区域的环境管理水平。
环保联盟——营造好风好水好地方
“较之于经济、文化问题,环境问题的区域性特征和关联性可能更明显、更直观。”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负责人说,因为区域的生态链是相连的,水是流动的,空气也是互相影响的,上下游以及周边地区之间生态环境的依存度相当高。上游的水污染了,下游同样遭殃。一地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周边地区终归也要受影响。因此,在同一个区域内,相邻各地关起门来“独善其身”搞环保几乎是不可能的。
正因如此,邻居联手治污的呼声日益迫切。早在2002年初,浙江的嘉兴就与江苏的苏州建立了边界水污染防治制度和水环境信息通报机制。
而长三角建立“环保联盟”,也已走过多年的路程:
2004年6月18日,在杭州举办的“区域环境合作高层国际论坛”上,上海、江苏、浙江三地政府主管部门共同宣读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环境合作倡议书》。
2008年12月15日,三方共同签订了《长江三角洲地区环境保护工作合作协议(2009~2010年)》,达成“提高区域环境准入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推进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等六项合作计划。
为确保区域合作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苏浙沪还确定建立两省一市环境保护合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定期研究区域环保合作的重大事项,审议、决定合作的重要计划和文件。设立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执行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制订年度工作计划,推进合作协议的具体落实。
2009年4月29日,三方又在上海召开了长三角地区环境保护合作第一次联席会议。会议围绕今年环保合作三项重点专题,进行了深入讨论。
据悉,除了由江苏省环保厅牵头的“企业信息公开”区域合作外,由上海牵头的“加强区域大气污染控制”工作,由浙江省环保厅牵头的“健全区域环境监管联动机制”,也将陆续进入操作层面。前者以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核心,借鉴北京奥运会经验,研究制定并落实世博会区域联动空气质量保障措施;后者通过建立专项网络交流平台,加强长三角地区环保联合执法,共同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处置等环境违法行为。
作为贯彻国务院《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一个具体动作,长三角两省一市环境合作机制被认为是“环境管理一大创新”。然而,要真正形成长三角“好风好水好地方”,依然任重道远。
有专家提醒说,环境保护其实是长三角一体化中最艰难的领域,因为其中有不少的利益冲突。比如说,各地都有立法权,不同区域之间的环境标准、执法要求并不一样,这就可能导致企业向环境要求较低的地区转移,从而引发区域之间的矛盾。
因此,“求同存异”,不断趋同,才能最终走向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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