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职工真正感受到制度的“清凉”
——写在《走近高温下的劳动者》结束之际
这天气一年比一年热,是老百姓当下共同的感受。今年夏季全国不少地区就被结结实实地“晒烤”了一把:10多个省区遭受高温热浪席卷,局部地区最高气温超过40摄氏度,高温警报在各地频频响起。就是立秋以后,高温仍在多数地区施威,让许多人切实感受到了“秋老虎”的厉害!
如此酷热中,众多劳动者为了保任务、赶工期,依旧在工作岗位上忙碌着。他们中有在崇山峻岭中架筑铁塔的野外电工,有身着厚厚劳保服顶着飞溅焊花的焊工,也有普通公交车上的司乘人员……本报近期对这一劳动群体进行了系列报道,展示他们“战高温,斗酷暑”的精神状态。
“战高温,斗酷暑”体现了劳动者无私奉献的精神,同时也为推动经济建设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我们应该看到,高温作业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害劳动者的健康甚至生命。因此,对劳动者的高温保护须臾不可或缺。令人欣喜的是,近年来,不少地方都出台了“防暑令”,为高温下的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
然而,来自基层的反馈表明,有的地方的“防暑令”,尽管很及时,但不少企业和劳动者只能望“文”兴叹。一些企业反映,这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部分条款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导致在执行中大打折扣。
从事劳动保护工作达30年的北京市总工会经济技术和劳动保护部调研员王长满如此形容这一状况:“说是‘防暑令’,往往是由地方政府发个通知,向企业传达一下,而到达职工时,几乎只简化为一句:‘注意安全!’具体怎么防暑?怎么保护?应该怎么做,规定细节上多数语焉不详。”
在这一点上,或许我们能从一部“老资格”的法规里得到启发——1960年7月13日由原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联合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这部新中国最早关于劳动者高温保护的全国性法规至今仍在执行,也因此受到内容严重过时的议论。但办法对高温保护规定之细,值得借鉴。像办法第21条规定,“对高温作业者和夏季露天作业(包括田间作业)者,应供给足够的合乎卫生要求的饮料、含盐饮料(包括盐汽水、茶水、中药、各种汤类等),其含盐浓度一般为0.1%~0.3%。有条件的地区及单位可要求水温达到10摄氏度左右。”
“0.1%~0.3%”!条文之具体可见一斑。而据王长满调研员回忆,当时绝大部分企业在防暑降温上都是严格按照办法执行,还有不少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向实用性更进了一步,即强调通过采取技术手段来降低劳动者操作现场的温度。目前一些基层的防暑措施仅仅限于发放高温津贴、清凉饮料等,事实上,劳动者的高温权益保护远不止这些,通过技术手段降温防暑更是“治本”之策。
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在工会组织开展的职工提合理化建议、职工技术革新、技术改造等活动中,防暑降温技术始终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有些企业还为此召开技术交流会。像通过设置水幕、水帘等办法,降低炉前工等工种操作场所的温度等小改革、小创新,都是在这类会议上提出与交流的。
时至今日,空调、计算机等高科技普遍得到应用,许多岗位的工人可以在中控室里进行操作,从而远离热源,避开了高温的“烘烤”。应该说,高温保护的难度比以前低了很多。而我们能做到的,是不是应该更多呢?
希望政府部门在颁布“防暑令”,制订高温劳动保护措施时,细些、再细些,实些、再实些,不但发布及时,而且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与监督,让职工真正感受到制度的“清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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