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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17日 星期一

用人单位不得自设劳务派遣单位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17日 007版)

“巧立名目”规避责任 漫画 李法明

我是一个工作了30多年的老工人,一直任劳任怨地给单位干活。可是2007年年底的时候,单位领导一句话就把我们都划到了一家叫什么人力服务公司的地方,并说这个人力服务公司是单位按照新的法律要求成立的公司,专门负责和我们签合同,还说是为我们好。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就都有劳动合同了。

我到现在一直不明白,我过两年就要退休了,我的退休待遇是老单位给我办,还是新单位给我办?

读者:梁青山

梁青山:

按照你所提供的情况,你们单位很可能属于自设劳务派遣公司以逃避用人单位责任的情况。如果是这样,那么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因此,你可以向劳动部门举报。

同时,你提到的退休问题,如果劳动部门纠正了你们单位的错误做法,那么退休手续依旧由老单位负责办理。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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