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17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37)妻子生病丈夫不管 法院判决丈夫担责

乔学慧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17日 007版)

■案例:

小菲和李东2001年2月登记结婚。2007年7月,小菲出现慢性白血病急变,住进医院治疗。李东虽然下班后也偶尔去看望,但是态度十分消极,很少给小菲精神上的安慰和物质上的扶养。

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不让女儿受委屈,小菲的妈妈王女士便承担起了护理女儿的重任。

2007年9月4日开始,小菲的妹妹小霞开始向单位请假,接替母亲到医院护理姐姐。

到2007年10月底,王女士一家已经为小菲支付了40余万元的医疗费。为给女儿治病,王女士只得将小菲名下的一辆别克车变卖,得价款4.5万元。

2007年11月,小菲要求李东取出两人的共同存款30万元用于治疗,但是被李东拒绝。

2007年12月24日,小菲向法院起诉,要求李东给付扶养费,后来小菲没有等到该案判决就去世了。

2008年1月7日,经居委会调解,小菲的父亲和李东达成了协议,协议约定“李东在给付8万元扶养费后,小菲的一切费用均由小菲父母承担,李东不再承担病人的一切费用。”2008年1月27日,小菲去世。

到此时,小菲的母亲王女士已经为小菲支付了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达70多万元,扣除已经报销的部分还有52万元,为护理小菲,王女士误工损失达9000元、小霞误工损失6.8万元,王女士还为小菲办理丧事支出2.5万元。

2008年7月,小菲的母亲王女士和妹妹小霞共同把李东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李东支付王女士为小菲垫付的医疗费、丧葬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78万元,并支付小霞误工损失6.8万元。

法院经审理部分认可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根据现有证据并扣除变卖车的价款和李东曾经支付的8万元,最终判决李东支付王女士40余万元,并支付小霞误工损失4.7万元。



■释法:

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小菲和李东是合法夫妻,依法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在小菲患病治疗期间,李东作为配偶,本应在物质上给予支持、精神上给予慰藉,全力以赴地投入救助当中,这既是法律上男女平等原则的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所提倡。但小菲的治疗费用李东并没有主动承担,而全部由王女士筹款交纳。虽然李东与小菲家人签署协议书,约定“李东在给付8万元扶养费后,小菲的一切费用均由小菲父母承担,李东不再承担病人的一切费用(医疗、生活费用)”,但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不得以约定形式改变此种法定义务,因此李东对因为小菲治病及死后办理丧事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仍应承担首位义务。王女士要求李东返还为小菲垫付的医疗费以及丧葬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卖车所得的4.5元以及李东已经支付的8万元应予以抵减。

由于李东在与小菲发生财产争议后,不再去医院看望,不尽照顾义务,其行为有违夫妻间相互扶养的法律原则,亦有悖于社会公德,应受谴责,同时应对由此导致小菲的母亲王女士、小菲的妹妹小霞的误工等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法院考虑到王女士和小霞是小菲的直系亲属,照顾、关爱小菲属人之常情,也符合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人文关怀,因此对于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的给数额法院予以酌定。综合以上因素,法院最后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提供)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6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