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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16日 星期一

我国目前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与北京等少数大城市中心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已达世界先进水平相比,中小城市无障碍环境建设仍相当滞后……

中小城市无障碍通行难

本报记者 王 瑜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16日 002版)

北京地铁站里的轮椅升降平台 郝笑天摄

残疾人丁胜奇到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某支行办理牡丹灵通卡,发现该行没有配备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坡道,致使他的轮椅无法进入。

丁胜奇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其无障碍通行权受到了损害,于是将相关各方告上法庭。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日前已正式受理此案。这一事件再次引发了各界对于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的关注。

据了解,我国目前有8300多万残疾人,涉及2.6亿家庭人口。尽管北京等少数大城市中心区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已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然而,不少中小城市的无障碍环境建设仍面临诸多问题。

无障碍通行还真不容易

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是指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人,利用国家和社会所提供的专用设施,平等、安全、方便地到达正常生活的场所(包括道路和建筑物等)的权利。

200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专章形式对无障碍环境做出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应对无障碍环境建设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加强监督管理。

同时规定,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符合残疾人实际需要。“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然而,现实状况却并不乐观。以2006年获得了“‘十五’全国无障碍建设先进城市”称号的成都市为例,目前该市商业服务建筑入口的坡化率也仅为35%左右。

据四川大学法学研究生周志华调查表明,成都市无障碍设施覆盖率较高的交通建筑的无障碍标志使用率为71%,而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的使用率就更少了,不少银行尽管做了无障碍设施,但却没有任何标志。

“没有残疾人通行标志,就如同虚设”。“成都市的状况是不少城市的缩影,这些地方无障碍通行权实际仍停留在纸面上。” 四川大学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周伟说。

建设滞后难以有效纠正

尽管一些政府部门及残疾人组织对无障碍权益保障比较重视,然而社会上不少单位和个人对无障碍通行权仍存在着有意无意的漠视现象。

周伟坦言,无障碍意识薄弱是目前较普遍问题。部分商家不愿进行无障碍改造,“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源于他们对残疾人缺少关爱以及对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不了解,而普通公民对无障碍相关知识的了解就更加少了。”

截至2009年4月,全国共有15件地方性政府规章和58件规范性文件 。但这些规章和文件的制定主要依靠当地政府的行政自由裁量,不少地方至今仍无相应法规或规章。

有专家指出:可操作性规定的缺乏导致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法难依,无障碍通行权在部分地区出现了虚置现象。而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也是无障碍通行建设滞后的一个重要原因。

据丁胜奇案代理人,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周秀龙、陈舟介绍,由于目前的法律对无障碍环境建设消极者没有规定处罚措施,使得关部门对违法主体的处罚缺乏依据,很难进行有效惩戒。此外,对于无障碍环境建设的监管也存在着诸多难题。

北京市律师协会公益法委员会委员沃兴伟指出,目前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缺乏具体明晰的监管制度,监管存在着执法主体不明确、力度不够及方式不科学等诸多问题,执法部门很难实施有效监管。

尽快完善法律是关键

进一步完善现有法律体系是业界专家的共识。

北大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主任郭建梅认为,对残疾人无障碍通行权的保障不应仅限于宪法和残疾人保障法中,更应通过相应实施细则及各级行政法规进一步明确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义务主体、监管主体及法律责任。

而对制度性保障的呼吁也日益强烈。中国残联副理事长程凯明确指出,尽管国家先后制定了5个发展残疾人事业的国家规划,但目前一个突出问题是“制度性保障不够,服务的有效性也不够。”

不少专家建议设立专门机构,对残疾人无障碍设施进行专项验收。

针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政策性、技术性和实用性强的特点,周伟建议成立由相关技术专家、残疾人或残联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工作组,开展无障碍设施专项验收工作,以保证无障碍设施与建筑物整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使用”。

周伟还指出,政府规划部门对无障碍建设的监管不应只停留在设计图纸上,而应贯穿于工程管理的全过程。他建议由规划部门派工作人员随同专门工作组实地验收监测。同时建立无障碍设施定期检测报告制度。将无障碍设施与消防设施等建筑物专门设施的定期检测相结合,由无障碍专门机构协同城市综合执法等部门定期开展无障碍设施检测。无障碍通行权还应完善权利救济监督机制。

沃兴伟认为,应赋予残联代表残疾人实施无障碍权益救济行为的法律资格。同时完善相关诉讼制度,使无障碍通行权保障进入司法程序。“目前我国关于残疾人权利救济制度的规定较笼统,需要制定更详细的程序性规定,更有效地保证残疾人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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