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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15日 星期一

郑大一附院因“开胸验肺”被通报批评

针对该院是否因“开胸验肺”而“挨整”的质疑,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法可依,但有律师认为对条文的解读有偏颇之处

本报通讯员 李承锦 本报记者 肖树臣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15日 001版)

近日,在“开胸验肺”事件中诊断出农民工张海超“尘肺合并感染”的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被河南省卫生厅通报批评,并被立案调查,原因是其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消息一出,立即有人质疑:专业机构诊断职业病是否属行政垄断?该院是否因“开胸验肺”造成的影响而被整?

农民工张海超今年6月9日开始在郑大一附院呼吸内科住院。在张海超的要求下,该院于6月22日对其进行“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术后出院诊断为:尘肺合并感染。

据介绍,此手术是一项极为平常的小手术,医院是在张海超的要求下诊断的,为什么会被通报批评?

河南省卫生厅通报称,郑大一附院在不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情况下,进行职业病诊断,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卫生厅下发的通知要求,不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单位,在接诊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及时转送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对此,有人提出质疑:只能由专业机构诊断职业病是否属行政垄断?甚至有人认为,该医院被整,摆明了是因为其参与“开胸验肺”而给某些人带来了“麻烦”。

河南省卫生厅有关人士表示,只要符合条件,医院都可以申请资质认证。只有申请了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认证,才能进行职业病诊断。郑大一附院没有资格就进行职业病诊断,所以才被通报批评。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证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因此,根本不存在对其有意整治。

被通报批评后,郑大一附院方面表示,虚心接受批评,并全力配合调查组的调查。

郑州市某医院的一位主任医师认为,郑大一附院对张海超“开胸验肺”的做法没有错。作为医生,对于患者的病情,医生是有义务告知的。患者来医院看病,如果医院在做了一些检查后却不告诉患者得的是什么病,那医院是不合格的,是违背基本医疗道德的。“为患者看病,本身就是医院和医生的责任。因为尽责而被处分,显然有失公平。”

在得知郑大一附院因为“开胸验肺”而被通报批评后,身为事件主角的张海超觉得很愧疚。“我当时很想知道病因到底是啥。如果医生不给我诊断,而是像踢皮球一样给我踢出去,那么我肯定是死路一条。再说,如果没有医院为我做手术,可能事件真相还会被隐瞒下去。”

郑州一位律师认为,省卫生厅对相关法律的解读有偏颇之处。《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实质是对那些明知未取得资质认证还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情况要进行处罚。强调的是医疗机构在明知相关资质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从事超资质诊疗活动。而在“张海超事件”中,郑大一附院是在张海超要求下,对病情通过“胸腔镜辅助小切口右肺楔形切除术、肋间神经冷冻术”后做出诊断结论,这是基于患者病情作出的合乎医疗规范的基本行为。在这一过程中,郑大一附院主观上并没有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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