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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14日 星期一

四川省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要注意连锁加盟店品牌效应和责任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14日 004版)

本报讯 (记者李秀玲)四川省消委会日前根据接到的投诉提醒广大消费者,到加盟的连锁店消费时,要先了解清楚总店和连锁分店之间的关系再决定是否在此消费,如何消费,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近年来,伴随市场连锁(加盟)企业的兴起,连锁(加盟)形式逐渐成为超市、餐饮等商业服务企业新的拓展经营模式,也成为消费者衡量企业形象和企业品牌的重要标准。大多数消费者都对连锁(加盟)企业存在着比普通企业更好的心理认同感,但随着连锁(加盟)企业的增加,相关的消费纠纷和投诉逐步增多。

消费者瞿女士将自己编织的一件新毛衣送到某洗衣店干洗。然而,从洗衣店取衣时她却大惊失色:还未穿过一次的新毛衣严重缩水,无法再穿。瞿女士认为这是洗衣店误将毛衣水洗造成的,遂要求赔偿,但一直未果。瞿女士遂将某品牌洗衣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满以为能够讨回损失。不料,对方律师告诉她告错了人。瞿女士这才弄明白,她去的那家某品牌洗衣连锁店并非直营店,而是加盟店。法院认定,该加盟店是独立的经济个体,连锁店总部不需为其承担法律责任。

由于加盟店经营者经济情况较困难,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瞿女士只获得了400元钱的绒线成本费,其他损失并未得到赔偿。

经了解,我国现今加盟连锁店可分为三种,其中直营连锁店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总部享有和承担,特许加盟店与总部之间对经营风险以及第三方的权利义务承担共同的责任,而自愿加盟店则由加盟者自行经营,一切权利义务、盈亏等由加盟者自行负责。

为此,四川省消委会特别提醒消费者:在选择加盟连锁店消费时,一定要了解清楚连锁总店和分店之间的关系,再决定是否在此消费,不要盲目相信品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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