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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12日 星期一

那些饱受职业病折磨的工人们在一个个机构之间痛苦而无助的奔走时,将会伴随多么巨大的身心创伤

【记者调查】职业病医院的倒闭与职业病患者无处求医的悖论(下)

本报记者 赵翔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12日 007版)

防治职业病 隐忧仍在 李法明 画

在几乎所有的国家和地区,职业病都是由政府或用工单位负责检查和治疗的。中国也不例外。

过去,中国的企业大都是国有或集体性质,一些患有职业病的工人得到了较好的诊断、治疗,职业病患者充分享受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如今,大批国有企业被改制,民营或私营企业异军突起,用工形式与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转变。如何提高全民职业健康意识,加强职业病防治,成为政府和用人单位面临的十分重大的课题。

职业病门槛挡住了谁

江西省某矿务局一位人士说,过去,在国有企业中,职业病的门槛就已经很高了。如果一个工人得的是职业病,那么企业就必须终生对其负责,不但要负责他的疾病治疗,还要负责他的工资、奖金、福利、疗休养等。现在,企业改成民营了,工人的国有身份没了,谁还来管这些?谁还愿背职业病的包袱?一般高危行业为逃避责任,用工最多不会超过5年。

职业病门槛有多高?记者查找到一份卫生部于2002年制定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该办法对诊断机构、诊断、鉴定及监督管理,都提出了十分复杂和苛刻严格的条件。

其中规定,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提供:职业史、既往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诊断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提供如此多的材料,绝大多数职工是不可能做到的。对于那些受流动性强、环境因素复杂、自身文化低等多重条件限制的农民工而言,就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如果对诊断有异议,需要鉴定,那么其鉴定程序是: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诊断和鉴定是一个漫长而又痛苦的过程!就是读一遍这些由低到高、严密复杂的职业病鉴定程序就能把人弄晕。可以想像,那些饱受职业病痛折磨的工人们在一个个机构之间痛苦而无助的奔走时,将会伴随多么巨大的身心创伤。

2002年至今,江西省共诊断职业病例1032人,其中尘肺病例为956人,职业中毒等其他职业病例73人;2007年全省仅诊断出249例尘肺病。

一位业内人士说:“职业病门槛很高,实际上的职业病患者人数远大于此。”

职业病防治的法制建设滞后

江西省有关部门坦承:“职业病危害在一些地区十分严重,主要问题是:一些用人单位未能履行法定的职业病防治责任,致使劳动者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障;地方保护主义为招商引资,降低准入门槛和监管要求,甚至对开展职业卫生监督执法进行限制;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严重不足,致使职业卫生监督和职业病防治技术服务力量薄弱,工作经费和仪器设备严重缺乏。”

为强化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家将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审查范围,同时,将职业卫生检查内容列入安全生产检查范围。

虽然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管已纳入安全生产范围,但缺乏相应的执法依据。目前的《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的执法主体是卫生行政部门,职业卫生安全许可实施机关也是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执法和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缺乏法律依据。

另外,从监管体制机制来看,卫生行政部门和安监部门各有各的职责范围,这就造成了卫生行政部门不管现场监督,无法控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不管事前监督,无法从源头控制,整个监管工作脱节,实际上只有责任,却没有履行职责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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