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培训费:不是降工资 更要办实事
■新华社记者 姜琳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10日 004版)
国务院法制办《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后,有关部门明确表示,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是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利益中提取,列入成本费用,而不是从职工个人工资里扣除。职工工资总额只是一个参照数额。至此,社会热议的重点由培训费“从哪里出”转向了“如何用”。
在所有生产要素中,人的素质占首位。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实行加强企业职工培训的强制性措施,实施培训费用税收减免政策,其根本目的是提高企业职工素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
但是,当前一些企业还没有树立起职工培训的意识,这一强制性规定被视为增加了企业负担。在缺乏严格监督审查机制的情况下,企业为节约成本,有两种行为值得警惕:一是从成本里扣了培训费,却不用于培训;二是干脆把负担转嫁给职工,直接降低职工工资。
由于目前劳资双方信息不对称、话语权不对等,职工在许多问题上都没有什么发言权。争取个人工资困难,行使监督权、了解经费的使用情况更是难上加难。因此,征求意见稿要达到鼓励企业加强人才培养、让培训经费真正落到实处的目的,必须提高企业违规成本,加大监管力度。
2008年发生的多起套取培训资金案件显示,教育培训经费已经成了一块人人想吃的“唐僧肉”,一些政府工作人员甚至与一些社会培训机构相互勾结,沆瀣一气。如果企业违规仅仅是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监管作用恐怕有限。有关部门不妨在征求意见期间,考虑制定更为严格的监管机制,完善配套措施,防止教育培训费走样。
(新华社北京8月9日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