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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8月07日 星期一

工伤认定该不该“一离厂门,概不负责”?

人社部官员:道路交通事故有了相应的救济渠道;律师:交强险补偿标准较低,司机逃逸无法获赔;网民:因为工作路遇伤害,单位应承担一些责任

本报记者 丁国元
《工人日报》(2009年08月07日 001版)

国务院法制办近期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征求意见稿,引起公众关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8月4日表示,这次工伤保险条例的修改,相对于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有很多新的亮点:实施范围扩大,把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也纳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中;提高了待遇水平,把原来完全按本人的工资作为确定待遇的标准基础,修改为如果本人工资低于全省平均工资,按全省平均工资计发;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的程序;强化了工伤预防的措施。

但也有人提出疑问:为什么修改后的条例将职工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事故不再列入工伤认定范围?

据胡晓义介绍,提出这一修改动议的背景是,在2003年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的时候,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没有充分的救济渠道。而在2006年颁布实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之后,道路交通事故有了相应的救济渠道。这种救济和工伤保险的救济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有关方面进行了反复的讨论。

这一说法,正在社会公众中引起不同反响。

北京市法律援助律师郭兴昌说,如果认定交通事故伤亡职工为工伤、工亡,采用本人“无过错责任”原则,符合工伤待遇的医疗费、工亡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承担,参加了工伤保险,则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如果不再认定为工伤,则交通事故实行“过错责任”,就要按照事故双方的民事责任来认定。

郭兴昌认为,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交通事故虽有交强险,但其补偿标准相对比较低,对上下班途中遇车祸的职工不能完全保障,当肇事司机逃逸长期追捕无着的情况下就无法获赔。他认为,职工去单位上班,不能说到岗之前就与用人单位完全无关。

郭兴昌建议,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可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或工伤基金赔付后,可向事故责任方追讨相应金额,司法机关应予支持协助。

一些网民对此发表议论说:“上下班遇车祸就应为工伤!不该倒退!”“现在车多了,路远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意外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工伤保险如果转移风险,有违初衷。”特别是有网民提出:“在偏远地区肇事逃跑是常有的,找谁索赔?不认定工伤不合理。”

“我个人认为,在正常上下班途中受伤还是应该属于工伤,因为职工是为工作才走这一条道路。用人单位起码也应该承担一些责任。”陕西的董周先生在网上发帖说。

不少网民提出,“工伤认定岂能‘一离厂门,概不负责’?”法律应当以人为本,保护弱者,最大限度地维护多数人的利益。现在取消上下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保险,不符合我国目前的实际,应该在有了切实可行的其它保障条款后,才能废除这个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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