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奥克斯车主胜诉经验——
【以案说法】找准诉讼之由
2004年初,奥克斯集团高调进入汽车行业,并通过合资方式成立了沈阳奥克斯公司作为其汽车生产基地。2006年,该公司因汽车公告、行业内竞争等原因,奥克斯集团宣布彻底退出汽车行业。奥克斯集团推出汽车行业后,沈阳奥克斯公司生产的汽车已售出数千部,在与车主们协商车辆的售后服务、配件等方面问题时,引发大连、北京、南京三地数十位车主分别在当地法院起诉维权事件,被称为“中国汽车退市第一案”。
据了解,在法院受理的这些维权案件中,陈祚吾是唯一一起适用《消法》维权获得双倍赔偿的消费者。
在大连,车主们认为这些所谓的“奥克斯”汽车是未获得国家发改委《公告》许可生产的违法车辆,其性质是“有缺陷的产品”,并因此提起产品责任纠纷之诉,由于在因果关系、侵权故意、侵权事故等认定上存在较大漏洞,该案在二审过程中双方调解结案,被告方一次性补偿车主2万余元了事。
北京的车主选择合同欺诈进行诉讼,故法院判决与车主有合同关系的汽车销售商赔偿车主购车款等损失,而与沈阳奥克斯公司、富桑公司无关。但因涉案的北京当地汽车销售商“人间蒸发”,至今无法找到,故北京的数位车主赢了官司,但并未获得实际赔偿。
陈祚吾能获得双倍赔偿,主要得益于他提起的诉由为侵权诉讼。《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在发生合同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时,消费者有权选择有利于自己的诉由提起诉讼。因此,陈祚吾以侵权之诉为由,将销售商、沈阳奥克斯公司、富桑公司等告上法庭,并提出被告存在欺诈,应按《消法》有关规定双倍赔偿的要求,完全合法。
同时本案中各被告之间侵权行为的共同性,也决定了侵权责任在被告之间的连带法律责任,最终获得了南京市两级法院支持。从目前情况来看,本案中承担责任的被告都有足够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代理此案的律师建议,消费者购买商品后,发生侵权,选择不同的诉讼请求,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此案对于维权的车主而言,有如下三点启示:第一,找准案件诉由。案件诉由的选择,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被告是谁、举证难度、法条适用和判决结果。第二,要找到起码一个有足够承担赔偿能力的被告。否则,应考虑放弃维权,以避免因诉讼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甚至出现 “赢了官司赔了钱”的不利后果。第三,要有一定持久作战的心理准备。案件的审理需要时间,有时甚至是很长时间,如本案,从起诉到终审判决先后历经3年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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