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加强进京车辆环保标志管理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30日 003版)
本报讯(记者王冬梅)记者7月28日从环境保护部获悉,为加强机动车排放管理,做好华北区域空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环境保护部日前分别印发《关于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五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的通知》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京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要求对机动车实施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通知》要求,对经环保定期检验合格的车辆,符合国I(含)水平以上的汽油车、国III(含)水平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其余车辆,核发黄色合格环保标志。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和摩托车不在标志发放范围内。2009年6月1日起,进京机动车车主可在机动车注册登记地地级以上城市申领机动车排放合格证和环保合格标志。2009年9月1日起,北京市将对违规进入的外埠车辆进行执法检查,无环保标志的车辆不得进京。持黄色环保合格标志的进京机动车,在2009年10月1日以前,全天禁止在五环路以内(含五环路)行驶;2009年10月1日以后,将全天禁止在六环路以内(含六环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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