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老板失诚信 民工讨要补偿难
2009年5月21日,来自陕西省凤翔县的农民工薛建周,手拿法院当庭做出的调解书,由公联顺达智能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公联公司)十五日内支付7500元补偿,在援助律师郭兴昌的陪同下,高高兴兴走出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大门。
6月10日,薛建周拿着郭律师为他写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忐忑不安地再次走进法院大门。
7月10日下午,郭律师给薛建周打电话了解执行结果。电话那边他无奈地说:“俺早把申请书交给法院执行庭啦!这钱还执行不回来呀!”
竟抢着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2004年5月17日,薛建周与公联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停车场管理员,月劳动报酬是北京市同期最低工资。公联公司未与薛建周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
2007年11月下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夕,拥有数千名员工的公联公司,通知员工限期到公司指定地点签订劳动合同,逾期未签视为自动解除劳动关系。
薛建周于11月27日上午11时赶到签合同现场,到下午2时许,才轮到在空白合同上仓促签名。
2008年6月下旬,薛建周因邻近停车场的管理员到他的管理场地越位收费,双方发生争执……
2008年6月28日,公联公司在解除那位员工的合同后,也解除了与薛建周的劳动关系。
2008年7月28日,薛建周对公联公司提起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支付双休息日加班费和超时工资等项请求的仲裁。
2008年9月4日仲裁庭审时,公联公司以单方保管、有薛建周签名、起止时间为2007年12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的《劳动合同书》上,加盖的是北京首邦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下称首邦公司)的公章为据,辩称:薛建周的劳动关系2007年12月1日起是与首邦公司建立的。认为他的仲裁请求,程序上以公联公司为被申请人主体错误,实体上又超过六十日仲裁时效,要求仲裁庭驳回他的申请。
为证明免责理由成立,这家公司在劳动仲裁庭审时,以“证据材料”的名义,向薛建周出示了加盖了首邦公司公章的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显然,该公司的做法已违背劳动合同应当交给劳动者一份留存的法律程序。
有理说不出的薛建周,于同日撤销了对公联公司的仲裁申请。2008年9月8日,薛建周向北京市西城区法援中心申请援助。
郭律师建议,薛建周另案提起仲裁,以公联、首邦公司为共同被申请人,要求撤销2008年6月28日“处理决定”,赔偿无效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支付2007年12月至2008年6月,低于本市同期最低工资的差额;由公联公司支付2004年5月17日至2007年12月1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等。
仲裁庭上各说理由
2008年10月14日另案仲裁庭审时,在撤销2008年6月28日“处理决定”的争议焦点上,公联公司以用工单位享有“管理权”为理由进行辩解。首邦公司则以“授权追认”公联公司享有“解除权”为理由,支持公联公司的辩解。
该案庭审之日起经过6个多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没有做出裁决。
2009年4月中旬,薛建周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3条的规定,跳过仲裁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增加了要求二被告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首邦公司支付2008年11月30日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依法请求额高达近2万元的诉讼。
起诉书指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65条第2款的规定,公联公司自2007年12月1日起作为用工单位,不再享有解除原告劳动关系的权利。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权”,与企业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的“解除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郭律师指出:首邦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自2007年12月1日起是原告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行使用人单位的权利,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享有解除权的同时,没有赋予用人单位有权把该项权利“授权转让”给用工单位或其他单位行使。把民事意义上的“承认追认”原则,生搬硬套进劳动法律关系中来,不仅缺乏法律依据,且不利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针对公联公司的“解除”给薛建周造成的损失是否应当赔偿?薛建周的起诉书指出:公联公司越俎代庖的“处理决定”和首邦公司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授权追认”,直接导致原告自2008年6月29日起至同年11月30日,劳动关系虽依法存续,却不能上岗的状态。考虑到本案特殊情况,现原告只主张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有事实根据。
针对公联公司是否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薛建周在起诉书中指出:2007年11月下旬,原告是在公联公司“落实劳动合同制”的通知下,广大员工争先恐后,排队签合同的“群体效应”激励下,误以为是与公联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主观误解支配下,出于怕“按自动解除劳动关系”处理的动机,才不辞辛苦排了几个小时队,配合公联公司的号召,在空白劳动合同上签了名。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 10条的规定,属于典型的“非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起诉书指出:公联公司采用此种手段“落实”劳动合同制的目的,涉嫌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劳动者补偿金的规定。
达成和解又拒付款
2009年5月21日,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公联、首邦公司各派出两位代理人出庭应诉。法庭上,对薛建周有理、有力、有节的起诉,那四位代理人面面相觑,无言以对。
郭律师宣读完起诉书,在案件事实清楚,对方无法否认的情况下,出于和谐解决争议的考虑,郭律师建议薛建周同意调解。对方代理人也表示愿意调解,对方代理人随后表示:“老板”答应15日内兑现给薛建周7500元。
郭律师说:“薛建周是位朴实坦诚,心地善良的农民工。当时,双方协商调解方案时,他对我说‘俺给公司干了这么多年,就因为别人和俺‘争地盘’吵了几句,就一分钱也不给把俺解除了。俺不服,就是要争个理儿!”
在记者发稿前,薛建周终于收到法院电话,对方已将钱款存入法院账户,10天后将发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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