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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7月29日 星期一

回应《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关流动商贩管理规定

百名城管执法局长关注五大问题

对困难群体不应当“强制许可”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29日 003版)

本报北京7月28日电(记者丁国元)今天,距离国务院法制办就《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收集意见的截止日期8月28日还有整整一个月,全国100多名城管执法局长向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反馈了35条意见和建议,以理顺“猫鼠”关系。

罗亚蒙表示,城管执法局长们不赞成网上热炒的该条例使“流动商贩合法化”的说法。他说:“这个定义很不准确,也不符合《条例》的实际规定。实际上,22年前,我们国家的流动商贩已经合法化了。只是因为登记手续繁琐,流动商贩多数不去进行工商登记,工商部门也没有能力去主动登记,从而造成这种错觉。”

据罗亚蒙介绍,城管执法局长们最关心以下五大问题:

一是关注《条例》第十条流动商贩在指定或允许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许可权问题。城管执法局长们认为,应当是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拟定,城市政府批准“许可权”。因流动商贩多在城市公共空间活动,工商部门在法理上是没有管理权的。如果不作改动,会引起城市政府部门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

二是关注权责分明和权责统一问题。目前,各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城市流动经营、占道经营、出门经营等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按国务院有关精神,应当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流动经营、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由工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违反规定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经营,由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处罚权。”城管部门不应当再笼统地管理小商贩。

三是关注公务协助问题。个体工商户的管理涉及很多政府部门,这次修订《条例》,应当把各种公务协助关系研究透、说明白,以免执行过程中没完没了扯皮。比如群众反映最强烈的个体工商户产生的噪音、油烟污染问题,现在多是城管在管,没有法理依据,《条例》应当明确由环境保护部门管理。没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污染鉴定文件,城管部门根本无法执法。

四是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全部都进行工商登记是很难做到的,不登记就宣布为非法也是不现实的,不应当进行“强制许可”,那样对困难群体更加不利。比如:大学生课余在校园临时摆地摊,很难要求他们都去办复杂的手续。

五要明确哪些人员可登记为无固定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应设定登记门槛和条件。如果不设定,大家都登记做流动摊贩,无固定营业场所就很难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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