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处理首例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案件
保安拒绝消防灭火取水被拘10天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27日 006版)
本报讯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之规定,依法对你进行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日前,当执法人员宣布处罚决定时,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卫谭某悔恨地低下了头。至此,重庆市公安消防部门执行的首例“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案件”画上句号。
6月13日18时15分许,位于重庆巴南区花溪街道花溪村7社、8社交界处的重庆明鑫礼仪有限公司库房发生火灾。重庆市消防总队119指挥中心接警后,调集巴南区多个消防中队共50余名消防官兵、5辆消防车赶赴现场。由于火灾现场地处城乡接合部,火场周围未设市政消火栓,消防队员遂到临近火灾现场的重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取水。但该单位门卫谭某以水源为单位内部所有,取水需付费为由,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阻拦消防车到该公司取水,消防队只好从远离火灾现场1公里以外的花溪河抽水灭火,以至延误了火灾扑救的最佳时机。大火被扑灭后,消防员队员又冒着危险从火场清理出14个已经烧得通红的液化气罐。
重庆市消防总队派出专案调查组对此事进行调查。通过周密细致的调查取证,认定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门卫谭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四)项“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之规定,依法对谭某作出了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当天下午,谭某被送往巴南区看守所执行拘留。
为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重庆市消防条例》修订工作,重庆市公安消防总队已安排专人着手开展消防灭火救援用水的费用分担等相关问题的调研工作,并适时纳入相关法律规定中。
(万明 李进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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