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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7月27日 星期一

北京通州法院施行物业费审理按“判例”减免

当事人不必再费时费力举证 一般可减免8%物业费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27日 006版)

本报讯 为了统一物业费官司中业主的减免标准,日前北京市通州法院发布消息,该院将推出“判例原则”,只要小区内有过酌减物业费的判决先例,其他业主就可直接提出按同样标准减免,一般可酌减8%物业费。

法院相关人士介绍,通州大约五六成的小区都存在欠费情况。在该院受理的物业公司起诉业主讨要物业费的案件中,经常有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佳为由,要求减免物业费。以往,法官根据业主提供的证据,确认服务的瑕疵程度,然后在判决书中确定业主需要支付的物业费金额。但是由于各个法官认识不同,很容易导致酌减标准不一,甚至在同一小区同一时间段的物业纠纷案中,酌减物业费的数额与比例也不一致,引起了部分业主不满。

此次,法院统一物业费酌减标准,只要业主当庭提出物业服务存在瑕疵,法院经调查发现属实,就会酌减物业费。如果同一小区内已有业主得到酌减物业费的判决,其他业主按照“判例原则”不需再自行举证,只要提出要求就可获得减免。

王秋实 吴旖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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