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司法厅用制度制约“同错不同罚”
出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裁量标准等7个规范性文件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27日 006版)
本报讯(通讯员李承锦 记者肖树臣)日前,河南省司法厅出台了《河南省司法行政机关处罚裁量标准》等7个规范性文件,对全省司法行政处罚统一裁量标准,从制度上防范“同错不同罚”现象的发生。
据了解,按有关法律规定,对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人员和机构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行为,由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处罚。但相关法律条款对处罚机关设定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很容易出现“同错不同罚”的情况。
据此,河南省司法厅抽调专业人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对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进行了细化和量化,统一标准。比如,基层法律服务超越业务范围的违法行为,法律规定的处罚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在新出台的裁量标准中,违法行为表现情形被量化为:无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下、违法所得1000元~2000元、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四种情况,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分为警告、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二倍、三倍罚款等。
除了对行政处罚标准进行量化,司法厅同时还规定了行政处罚预先法律审核制度、行政处罚裁量说明告知制度、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等监督制约制度,力求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司法行政处罚标准统一,处罚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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