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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7月21日 星期一

加强商品房销售监管

上海:捂盘惜售将被记入信用档案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21日 004版)

本报讯 (记者钱培坚)针对当前商品房销售中“少量多批”、“捂盘惜售”有所抬头的情况,上海市房管局近日出台了《上海市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和现售,其销售方案须经备案;要求区县房管部门加强对商品房销售方案的审核和指导,运用销售方案备案和房地产登记等手段,制止开发商捂盘惜售。开发商捂盘惜售,将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上海市房管局重申,要严格执行“3万平方米”规定,防止“少量多批”。商品住房项目超过3万平方米,确需分批预售的,每次申请预售面积不得少于3万平方米。为保证上述规定的贯彻落实,该市房管局运用信息化手段,在预售审批系统内设置“门槛”。凡不按规定申请预售的,预售审批系统将不予受理。凡预售标准不足3万平方米或者“尾盘”等情况,经房管部门审核后,将视实际情况才予“放行”。

对于已经达到规定条件、无理由长期不申请预售,或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将全部房源公开对外销售,涉嫌捂盘惜售的,房管部门将按规定发出《行政告知书》,责令开发企业限时办理相关销售手续。有上述涉嫌捂盘惜售行为的,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备案时应当予以整改;捂盘惜售行为将被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针对个别开发企业网上认证后迟迟不申请预售的情况,该市房管局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网上认证后30日内,向区县房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逾期未申请的,需要重新办理网上认证。

为防止开发企业以保留房屋的方式变相囤房,该市规定,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销售方案内列明用于销售、租赁以及保留自有的情况,保留自有的房地产应当符合“少量、合理”的原则;对于保留自有和用于租赁的房屋,则规定在取得大产证前不得再申请上市预售。取得大产证后,需上市的,应当作为二手房纳入网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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