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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7月13日 星期一

坐班车受伤也可算工伤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13日 007版)

班车替我“作证” 漫画 李法明

不久前,我坐班车上班的过程中因司机发生追尾事故,导致我头部撞伤,住院治疗了一周。事发后,我认为既然是在班车上出的事,公司全都知道,就没必要请病假了。然而,公司以我未请假为由扣发了我一周的工资,请问,我这情况应该怎么办?读者:李立柱

李立柱:

首先,你是因伤住院不具备事前请假的条件而没有请假,因此可以出院后凭诊断证明补办病假手续。

其次,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根据上述规定看,你是在上班途中因机动车事故而受伤,情况完全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因此你也可以先到劳动部门申请认定工伤,随后要求享受工伤待遇、返还被扣工资。 (史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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