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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7月06日 星期一

未依法缴纳社保费

仲裁裁决如数补缴

《工人日报》(2009年07月06日 006版)

本报讯(通讯员王井堪)河北省宽城县的章峰因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将用人单位申诉到劳动仲裁委,要求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时,将其调入之前的工作年限一并补上。日前,宽城县劳动争议仲裁委经审理,以该用人单位和章峰之前工作过的公司为同一人开办为依据,裁决支持劳动者的申诉请求。

章峰于2004年应聘到宽城某超市担任部门主管。2007年7月,被调入购物中心担任楼层经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曾口头约定待遇为固定工资加奖金,购物中心开始为其缴纳养老保险。

2008年12月23日,购物中心以章峰工作失误为由,口头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2009年1月18日,章峰以用人单位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申诉到劳动仲裁委,要求购物中心支付其2008年12月份的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并补缴在超市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及未签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该县劳动仲裁委调查发现,该超市和购物中心虽都有营业执照,但为同一个人开办,且两个单位的人事调动、工资发放、用工分配都由购物中心统一管理。仲裁庭上,用人单位认可章峰从超市调入购物中心是单位的统一调整,但没有提供有效证据来证明劳动者工作有严重失误。

仲裁委据此裁决,用人单位支付章峰自2004年进入超市至2008年12月期间的赔偿金;支付用人单位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针对此裁决,该仲裁委仲裁员沈万奎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他说,因购物中心属单方违约解除劳动关系,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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