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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29日 星期一

单位擅扣劳动者档案需赔偿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29日 007版)

择业自由 无权扣档 漫画 李法明

由于我和丈夫两地分居不方便照顾孩子,去年年初的时候我在丈夫所在的城市找了一份工作,并向单位要求辞职。我按照法律的规定向单位提前一个月书面提交了辞职书,而且,我从事的工作也没有连续性要求,别人可以替代。可单位以劳动合同没有到期为由不同意我辞职。为了孩子,我还是在通知单位辞职的一个月后离开并到新的单位上了班。目前,我已经到新单位很长时间了,但原单位却始终扣着我的档案不转出。请问,原单位的做合法吗,我用什么方法能把自己的档案拿回来吗?

读者:萧晓

萧晓:

你原来单位的做法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拿回自己的档案。

从你说的情况看,你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了原来的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已经履行了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一般来说,用人单位无权阻止你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同时依据《干部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所以,你希望拿回档案的想法是肯定能够实现的。

同时,由于用人单位扣转档案会直接导致作为劳动者的你无法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因此你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由此产生的相应损失。

(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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