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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29日 星期一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

原告被告均被判罚款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29日 006版)

本报讯(通讯员高忠祥 谢军)山东省宁津县的程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拿着章某亲手写的白纸黑字的欠条,理直气壮地到法院打官司,不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反而还被法院罚款。

章某和程某本是朋友,去年7月的一天,程某邀章某打牌赌博,章某说身上没钱,程某对章某说,没钱我借给你,但是你每赢一局要给我抽红,章某表示同意。于是两人约另外两名赌友来到程某家中,四人一起打麻将赌博,赌局结束一结算,章某欠程某13600元。程某要求章某写下了一张“章某欠程某现金13600元”的欠条,并签上了章某的名字。事后,程某多找章某要其还款,章某均以没钱为由拒不还款,后来竟离家外出打工。程某找不到章某,于是向法院起诉称:章某向其借款13600元,约定三天内还款,但章某未按约定还款,并外出逃避债务,请求法院判令章某偿还欠款。

法院受理后,以公告形式向章某送达了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章某从亲友处得知程某已向法院起诉后非常着急。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他终于走进了法院并向法院递交了答辩状,辩称欠款是程某借给自己赌博产生的,是违法的,同时其向法院提供了另外两名赌友的证言,法院经调查后情况属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程某与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为非法借贷关系,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双方的借贷关系无效,依法不予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程某明知章某借款用于赌博,这种借贷关系不合法,故不受法律保护;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3条的规定,对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应当收缴,对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制裁,可以罚款、拘留。章某为赌博而借的13600元,系赌资性质,应当予以收缴。章某借款参赌,程某出资供赌,均属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制裁。6月5日,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同时做出了对程某罚款500元,对章某罚款500元并收缴其赌资13600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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