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热点】一家红火集体企业为何“熄火”
服刑犯长期担任该企业法人代表成奇谈

漫 画 赵春青
昆明时新商标彩印厂(以下简称“时新厂”)是昆明市盘龙区一家集体企业,工人只有13人,但资产逾千万元,产品有市场,每年纳税八九十万元,每年利、税两项合计近300万元,但到2009年1月9日,这个经营势头旺盛的企业被昆明官渡区工商局吊销登记,等于注销了这个企业,全厂职工一下子堕入失业的命运。
“这家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服刑,已经打了多次要求延期年审的报告,工商部门多次建议该厂尽快更换法定代表人,然而没有结果,只好依法吊销执照。”昆明市官渡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制科副科长徐建绒说。
官渡区工商局对时新厂的吊销是依法进行。时新厂的法人代表长达4年多,由一个2001年11月22日被刑事拘留,2005年2月23日被云南省高级法院以犯有职务侵占罪、偷税罪终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至今仍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担任。
这个罪犯就是原厂长刘志忠。
企业年检:
要到监狱找法人代表签字
事情要从刘志忠犯罪团伙说起。
时新厂是1984年7月由建行云南省分行劳动服务公司与昆明市文化局联合开办的一个集体企业,1987年4月,因联营纠纷,建行劳动服务公司退出主管单位,由市文化局单独主管时新厂。刘志忠、合祥仙、杨合英分别于1987年、1988年、1996年被市文化局任命为该厂厂长,取得法人代表职务。
后来时新厂的经营状况很好,刘志忠等人开始上下联手,打起这个集体企业的主意。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9月至2000年2月间,刘志忠、合祥仙(该厂副厂长)、杨合英、段亚梅(该厂出纳)共同以购买零售商发票、虚开发票、假造工资单、收入不入账、少入账等手段,从时新厂账上套取现金以杨合英、段亚梅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并在刘志忠的主持决定下,用这些款项购买商品房办入4人名下,将集体企业资金占为己有。刘志忠占有41万元,合祥仙占有43万元,杨合英占有41万元,段亚梅占有22万元。
此外,1998年,时新厂在刘志忠、合祥仙授意和操作下,偷税人民币617013.16万元,占应缴税款的50.13%。刘志忠等4犯提出上诉后,经省高级法院终审,决定判处刘志忠有期徒刑12年,合祥仙有期徒刑8年,杨合英有期徒刑7年,段亚梅有期徒刑4年。
4名罪犯服刑了,但刘志忠等人的服刑只是时新厂职工遭殃的序幕。
刘志忠被逮捕之后,昆明市文化局派伍念生到时新厂任代管领导,但伍念生又不是法人代表。
记者在时新厂2004年度的《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中看到,这份于2005年3月8日填报的年检书上,法定代表人签字依旧是“刘志忠”,此页之前是3月9日昆明市文化局“同意年审”的批示。
就是说,刘志忠在被司法机关采取刑拘、逮捕的强制措施长达3年多之后,在被终审法院作出判决有期徒刑12年的裁决半年之后,昆明市文化局还承认他是一个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还履行其职务,还保留着公职。
自从2001年11月22日原厂长、法定代表人刘志忠先被刑事拘留、后被判刑至今的7年半时间里,时新厂的法定代表人始终没有更换。
法学教授:
罪犯长期担任法人代表匪夷所思
针对时新厂的情况,云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一乒说,按照《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办理企业法人代表变更登记。
那么,时新厂为什么长达7年多一直不更换法人代表?昆明市文化局说法很多。
昆明市文化局纪委副书记李宗炳解释说,时新厂的问题拖至现在有其历史原因和特殊性,最关键的问题是厂里职工多数都是刘志忠的亲友,利益纠葛复杂。
刘志忠刚一被刑拘,文化局作为主管部门就按照相关任命规定,任命对文化行业和时新厂情况较为熟悉的伍念生为代管领导,此后任命伍念生为厂长,又另派了两名副厂长。
但是,时新厂的职工却不同意这样的安排。
“为使时新厂尽快重建新的领导班子,文化局多次做工作,但一直遇到很大阻力,时新厂十几名职工以种种理由反对,还不断上告我们行政干预和行政不作为。”李宗炳说。
昆明市文化局副局长李安民说,主管单位对于下属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管理应体现在宏观把握和政策引导上。至于法人代表,“更不更换只是个形式”。
“昆明市文化局作为时新厂的上级主管单位,在时新厂前任领导班子被‘一窝端’之后,就应解决该厂的后续问题。如今,刘志忠仍与时新厂有劳动合同,且仍是该厂法定代表人,简直匪夷所思。”云南大学法学教授刘一乒说。
更奇怪的还有,解除4名服刑罪犯的劳动合同也十分艰难,仅仅被解除了8天迅即在压力下被迫恢复。
2005年11月9日,时新厂发出《关于解除刘志忠、合祥仙、杨合英、段亚梅四人劳动合同的决定》,规定从即日起生效。然而,8天后,即11月17日,该厂收回了该《决定》。记者在收回《决定》的文件上看到,其理由是“事先未经昆明时新商标彩印厂职工大会通过”。
昆明市盘龙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余韬说,根据《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中并没有需要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规定。很明显,‘未经昆明时新商标彩印厂职工大会通过’只是给不解除这四人的劳动合同找借口。”
记者采访时,一位时新厂职工忿忿地说:“8天内,劳动合同解除了又恢复,简直是笑话。”他说,撤销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因为刘志忠的家属“做工作”的结果。还有职工说,刘志忠的亲友们还盼着“刘志忠出狱后继续管厂子”。
时新厂的一些职工表示,由于企业法人代表缺位,7年来企业丧失了很多发展机会。
文化局回应
应该做产权明晰界定并实行改制
鉴于刘志忠等3名厂长、副厂长被判刑,昆明市文化局于2001年底就口头派遣昆明市文化产业总公司经理伍念生兼管时新厂,直到2005年1月24日才正式书面任命了伍念生“兼任昆明时新商标彩印厂厂长职务(法人代表)”。
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32条等相关规定,该厂厂长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昆明市文化局直接任命伍念生兼任时新厂厂长和法人代表没有法律效力,这就是后来企业年审要到监狱找刘志忠签字的原因。
这也是至今刘志忠还担任该厂法人代表的原因。因为相对伍念生而言,刘志忠只要没有经过合法程序解除其法人代表职务,显得比伍念生更为“合法”一些。
接受记者采访的原时新厂的几位职工说:“由于企业被吊销,尽管有订单有市场,但时新厂若开工就是非法生产,目前我们只好失业。为什么一个好端端的企业会变成这样?”
昆明市文化局副局长李安民表示,刘志忠狱中担任法人代表的事情一直拖下去不是办法,文化局将继续和时新厂职工沟通。为了保证企业资产不流失,应该做产权明晰界定并实行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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