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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19日 星期一

【社评】急需建立刑事犯罪受害人的法律救助机制

因刑事犯罪已经让被害人饱受侵害之苦,如果再因找不到加害人,或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而导致生活恶化,承受经济困顿的折磨,必然会给被害人带来更深的伤害,而他们本没有任何过错。这无疑与公平正义的原则背道而驰

□本报评论员 郭振纲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19日 003版)

据近日《法制日报》报道,统计数据显示,自2005年以来,我国每年刑事犯罪立案数平均在600万起以上,破案率大约为40%至50%左右,也就是说,我国每年大约有300万左右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根本不可能从加害人那里获得赔偿。即使在已侦破的案件中,由于相当多的加害人一贫如洗,没有任何赔偿能力,不少被害人同样得不到赔偿,生活往往陷入困境。

因刑事犯罪已经让被害人饱受侵害之苦,如果再因找不到加害人,或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而导致生活恶化,承受经济困顿的折磨,必然会给被害人带来更深的伤害,而他们本没有任何过错。这无疑与公平正义的原则背道而驰。

导致这一状况,通常最主要的原因是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因诉讼程序不能短期完结而使受害人得不到应有的赔偿。无论是哪一个原因,受害的都是被害人,而被害人本来是没有过错的,是应该得到补偿的。加害人没有赔偿能力是个人能力问题,而社会没有救助机制则是制度缺失问题。病人没有钱付住院费,医院可以开启绿色通道;安全事故受害人得不到不法商人的赔偿,地方政府可以救助;而被害人被不法侵害后得不到赔偿,社会也应建立类似的救助机制。

由于生活陷入困境得不到救助,一些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不得不走上上访之路。一些地方也在尝试解决这类问题,通过给予一些临时性救助平息上访,但由于缺乏固定的制度规范,收效并不明显。有些地方也在尝试建立规范化的社会救助机制,如珠海、常州、无锡等地,各自出台了地方性的对刑事案件被害人的救助办法。这些“破冰”之规开启了刑事案件被害人的社会救助之先河。

然而,这些尝试建立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的地方,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共性问题:一是救助资金匮乏;二是救助对象狭窄;三是救助方式单一;四是救助程序不统一。其中,尤以救助资金匮乏最为突出。

由于救助资金匮乏,导致救助对象不能扩大、救助方式不能多元化,不能充分发挥社会救助机制的作用,这成为制约刑事案件受害人救助制度的最大障碍。借鉴国际惯例,建立全国性的专项救助基金,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

今年3月份,中央政法委等8部委联合下发文件规定:“刑事被害人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当前,人们越来越关注如何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将一些地方性法规中的有益尝试固定化,将国际通行的好办法本土化,让遭受侵害的刑事受害人摆脱本不该承受的经济困顿,感受社会的正义与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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