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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11日 星期一

力求共赢,是初衷更是目的

——“共同约定行动”开展半年回眸(三)

□本报记者 王娇萍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11日 002版)

“或许,目前还难以用量化的数据来反映‘共同约定行动’的成效,但有一个现象是有目共睹的——那就是营造了困难面前企业要勇于承担社会责任,企业与职工应同舟共济、共谋发展的社会氛围……”

在全总日前召开的深入开展“共同约定行动”汇报会上,这一点可谓每位与会者的共识。

以山西为例,作为资源型省份,该省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尤为严重。面对企业经济性裁员、劳动力就业难等民生问题给职工权益维护和劳动关系和谐带来的空前挑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企业和职工和谐相处的态度上体现了空前的高度一致性:不仅全省11个市均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合发文,迅速部署“共同约定行动”,长治、运城、大同、临汾、朔州等市在发文推进的基础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还联合签发了“共同约定行动”倡议书。

“共同约定行动”开展半年来,在得以广泛推进的同时,也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乃至阻力,如部分地方和企业领导思想认识不足,工会自身整合力量还不到位,后续的政策指导和典型引路尚未跟上,等等,但正是由于有了促进企业与职工和衷共济、齐心协力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共同目标,所有的困难都不足以阻挡“共同约定行动”的前进脚步。

——企业经营者在“共同约定行动”中进一步认识到,职工是企业发展的主体,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善待职工,不裁员、不减薪,才能凝聚人心、重振发展;广大职工也认识到,没有企业就没有岗位和工资,只有与企业同心同德,才能闯过难关,获得共赢,从而凝聚了企业与职工共谋发展的合力、增强了相互依存的共识。

——在“共同约定行动”中,不少企业形成了“企业关爱员工,员工关心企业”的浓厚氛围,职工、企业和工会相互理解相互支持,共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收到了多方共赢、促进发展的效果。

……

其实,坚持互利共赢,使企业和职工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和实现,本来就是全总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初衷,也是目的。但是,这一目的的最终实现,则是劳动关系双方在工会的主导、协调下,坚持依法推进、平等协商和因地制宜的原则综合作用的结果。

目前,由于“共同约定行动”开展时间不长,一些地方、一些企业在短期内或许还没有收获到经济意义上的互利共赢成果,但有一个收效是明显的:在金融危机面前,企业不裁员、少裁员,不减薪、少减薪是应尽的社会责任;作为职工,要与企业共克时艰、积极贡献智慧和力量,正成为很多企业经营者和广大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联想到包括不少发达国家在内的许多国家此起彼伏的大规模罢工和极不稳定的劳动关系现状,便不难体会到,这样的氛围形成,对于我们这样一个有着庞大职工队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有着多么重要的意义。”

当然,对各级工会来说,要使这一良好氛围真正成为推进互利共赢目标实现的基本力量,还需在加强督促落实上下功夫,使“共同约定行动”不流于形式。

现实中,少数企业虽然参与了“共同约定行动”,但约定书并未对其形成真正的约束,企业裁员和不经协商就直接降薪的现象依然存在。这种轻率承诺而不践诺现象的存在,影响的不只是这些企业自身的形象和员工的利益,更将殃及“共同约定行动”的整体公信力。

那么,如何建立健全有关“共同约定行动”的履约、监督机制?

根据已有的实践和经验,程序上,要使“共同约定行动”与职代会、厂务公开制度相结合,如可通过企业职代会签订“共同约定行动”协议书,以赢得广大职工的支持和参与;内容上,要使“共同约定行动”协议书与集体合同相结合,既可贯彻在集体合同中,也可作为集体合同的补充和延伸;执行上,既要建立起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信息反馈渠道,及时掌握进展和履约情况,又要争取将“共同约定行动”协议书的践诺与集体合同一起纳入执法检查,务求不流于形式。

同时,还应建立奖惩机制,如对“共同约定行动”进展快且履约好的地方、行业和企业,给予适当的精神和物质奖励,特别是要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表彰,各级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状、奖章评选挂钩并作为必备条件,以强化对企业开展“共同约定行动”、践行约定书的激励约束。

总之,承诺不易,践诺更难。只有既勇于承诺,又切实兑现承诺,才能使“共同约定行动”收到实效,真正实现企业得发展、职工得实惠、社会保和谐的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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