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制宜, 是方法更是原则
——“共同约定行动”开展半年回眸(二)
发展不平衡,是当前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其中,有地区之间的不平衡,但更多的是不同类型和不同规模的企业之间不平衡。
这固然与各地重视程度、工作推进力度不一密切相关,但主要还是取决于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
有关调查显示,国际金融危机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冲击是分波次展开的,同时企业自身的行业性质、特点也决定了其受影响程度。因此,在国际金融危机面前,不同类型、规模的企业在不同时点面临的情况和困难不同,对“共同约定行动”的认识和态度难免存在差异。
从各地的实践中可以看到,总体而言,大企业要好于中小企业;国有企业要好于民营企业;受到金融危机影响的企业要好于不受影响或受影响不太明显的企业。至于一些受冲击较大的小型企业,由于资金链断裂,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则失去了开展“共同约定行动”的积极性。
其实,“共同约定行动”作为在国际金融危机给企业和职工带来严重困难和严峻挑战的形势环境下,以工会为主导开展的一项富有特色的具体应对举措,其最终落点是帮助企业克服困难、职工实现权益,因此,其约定的内容必然要视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困难而定。
正因如此,因地制宜一直是全总部署开展“共同约定行动”所强调的重要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就要实事求是地从不同地区、不同企业的实际出发,围绕各自的重点难点来开展“共同约定行动”,从而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
从各地经验来看,随着“走千户企业、访万名职工”活动的开展,各地工会及时了解、准确把握国际金融危机和国内经济形势变化对企业和职工的影响,以及不同企业、职工的困难和需求,为增强“共同约定行动”的针对性提供了信息保障。
如北京市总工会在1月初开展了“进千家企业、访万名职工”调查的基础上,3月份继续开展调查,及时跟踪不同行业和企业受影响程度及职工权益状况,针对不同企业采取不同措施推动“共同约定行动”。辽宁省总工会则建立了以企业基本情况、用工及劳动报酬情况、企业生产经营问题的判断及建议、企业主要经济指标等四个方面为主要内容的千户企业动态监控机制,每月跟踪调查一次,不仅为提高“共同约定行动”的针对性、实效性奠定了基础,还为省委、省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提供可靠依据。
如果说调查研究为“共同约定行动”的因地制宜奠定了信息基础,那么上级工会的分类指导,则使得因企制宜落到了实处。
比如,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在确保职工的劳动就业权,协商确定职工工资增长,做到职工收入与企业发展相适应;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突出稳定工作岗位,避免经济性裁员,协商调整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对暂时停产的企业,则强调采取培训、轮休、待岗等方式,妥善解决劳动力富余的问题,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尽量不产生新的困难职工,等等。诸如此类极具针对性的约定内容,既符合企业实际,又切合了职工需求,也更容易被企业所接受、为职工所认同。
在具体的措施、方法上,各地结合实际也各有特点。如天津市充分发挥市区两级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作用,通过他们分类指导推动企业开展“共同约定行动”,并建立起相应的督导制度;吉林市则由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制定了《保稳定促翻番共同约定协议书》样本下发企业,对工会代表职工和企业承诺的内容分别进行规定,并要求企业参照样本结合实际签订协议。
不过,当前亟须强化分类指导的是那些小、散企业。这些企业由于规模小,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弱,无论就企业发展来说,还是就职工权益实现而言,在客观上都更需要通过“共同约定行动”营造共克时艰、互利共赢的氛围,但由于这类企业工会组织化程度相对较低、工作不够规范,它们往往容易游离在“共同约定行动”之外。
目前,许多工会探索的运用签订区域性、行业性共同约定协议书等手段,推动更多的企业特别是不能单独签订协议书的中小型非公企业参加到“共同约定行动”中来,无疑是扩大“共同约定行动”覆盖面、增强实效性的有效手段。
总之,坚持因地制宜,既是深入推进“共同约定行动”的方法,更是原则。在具体实践中,关键要强化分类指导,在注重发挥国有大中型企业率先垂范作用的同时,积极探索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共同约定行动”,大力推动非公中小企业广泛参与进来。特别是对那些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很大、生产经营十分困难的企业,还需创新工作模式,以确保“共同约定行动”在“扩面”的同时不断“提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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