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五类人员参加培训可享补贴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09日 007版)
本报讯 (记者杨明清)近日,青岛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培训稳定就业的意见》,出台了一系列职业培训新政策。企业在职职工、失业人员、农民工、初高中毕业生和大学生等五类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合格的,均可享受政府给予的职业培训费补贴。
政策规定,市属以上及驻市内四区各类大中型企业职工,经培训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技能证书的,由市促进就业资金给予200元~500元的培训费补贴。同时,在技能鉴定收费上给予优惠,对参加职业资格技能鉴定的,减半收取鉴定费;参加专项能力技能鉴定的,按每人50元的标准收取鉴定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具备条件的行业、企业可自行组织在职职工援助培训,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培训基地组织培训,包括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促进就业培训基地、技工学校、“金蓝领”培训基地等。
按照规定,对失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并鉴定合格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对市内四区的失业人员,从市促进就业资金中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同时,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到技工学校参加统一组织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取得毕业证书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毕业后一年内与用人单位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的,可享受50%的学费补贴,其中“低保”家庭学生的学费全额补助。
此次出台的职业培训新政策,首次将返乡农民工纳入培训补贴范围。对于正在求职的该市返乡农民工,每年可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经培训考核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证书的,按规定给予每人200元~500元的培训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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