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基层安监员不再无“威”无“力”
【安全生产万里行】告别“被拒之门外”的日子
“前些年我去一些企业检查安全生产情况,他们连门都不让进,现在丰泽区有4000多家企业,谁也不敢怠慢我们安监员了。”今天,脸色晒得黑黑的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办事处安监员小郑喜悦地对记者说。
泉州市丰泽区区长谢再钟介绍说,自从2007年起全区实施委托各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部分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权以来,每年区安监局都同各街道办事处安监机构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委托书》,同时派出执法人员到各街道办事处指导、帮助基层执法人员开展工作。目前,全区8个街道办事处已全部履行委托执法,并对拒不整改安全隐患的企业按照简易程序进行处罚,基层安监人员有权无责、无“威”无“力”的情况初步得到扭转。
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权只延伸到县(市、区)一级,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只有安全管理的责任,没有行政执法权。然而,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绝大多数发生在乡镇(街道)的基层单位,尤其是乡镇(街道)的私营企业,乡镇安监人员由于没有执法权,企业不买账,往往为一个企业的隐患整改跑许多趟,甚至一两年都整改不了。
在这种情况下,在省、市相关部门共同努力下,泉州市的安全生产工作逐渐实现了“有址议事、有人理事、有钱办事”。目前,泉州市163个乡镇(街道)都实现了乡镇安监机构委托执法,构建了市、县、乡镇(街道)三级监管网络,698名乡镇(街道)安监员经培训、考试获得了执法资格。
现在,泉州市企业对于基层安监员的“整改意见”都比较重视,基层安监员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一些重大的事故隐患在他们的介入下被及时消除。
针对“建议成立国家、省、市、县、乡五级执法队伍,给乡镇政府执法权”的呼声,本次安全生产万里行采访团中的专家刘云昌表示:“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在乡镇(街道),抓好乡镇(街道)的安全生产工作,那么全国安全生产就会好很多,一些地方把行政执法权委托给乡镇的做法在当前是有其积极意义的。当前,给乡镇政府执法权的条件还不成熟。”
(本报福建泉州6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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