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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6月01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28)儿童身心受伤父母该如何应对

殷 华
《工人日报》(2009年06月01日 007版)

今天是六一儿童节,繁忙的人们将眼光又聚集到了孩子们身上。许多家长会选择带着孩子去游乐场、公园游玩,也有部分家长会陪同孩子参加幼儿园或学校的节日活动。家长都希望孩子健康成长,不希望孩子们发生任何意外,但实际上,孩子们却总在不经意间遭受各种伤害。而这种情形下,很多家长不知道如何主张权利。因此,了解并关注儿童身心受伤害后该如何保护孩子的法律知识便成为家长的必需。

餐厅内摔伤责任如何承担?

案例:李女士带着自己6岁的儿子桐桐到一家快餐店用餐,该店内设置带有滑梯等设施的儿童乐园,其提示牌上写明:“本设施无偿使用,如发生任何意外,本店恕不负责。”李女士让桐桐进入玩耍,自己去前台点餐。就在她拿着食品刚刚坐下来时,桐桐的惨叫声传来。

桐桐玩耍时不慎跌在地上摔伤。李女士赶紧将桐桐送至医院,经诊断确诊为左手手臂骨折,花去医药费3460元。李女士认为该店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进行赔偿,而该店认为已经进行了提示,不同意赔。后李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店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5000元。

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对事实部分并无争议,但该快餐店表示,儿童乐园属于免费内容,是对客户的增值服务,且写明了概不负责的字样,不应当予以赔付。后法院认为该快餐店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儿童乐园作为其向消费者提供餐饮及服务的一部分,是其餐饮商品销售的配套服务部分,目的也是吸引顾客。在此前提下,不能以“本设施无偿使用,如发生任何意外,本店恕不负责”这种格式条款来减少或者免除自身的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且其并没有对儿童乐园设施的使用对消费者进行充分提示,故其本身对桐桐的损害结果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李女士让年仅六岁的桐桐独自在乐园内玩耍也有一定监管不到位的责任,最后法院判令快餐店赔偿李女士损失4000元。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儿童乐园是餐厅经营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未向消费者收费并不能将其与营利活动割裂开来。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故餐厅的抗辩并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当然,李女士自身对该结果的发生也存在部分责任,所以判决要对责任的承担进行分配。目前,儿童乐园在餐饮服务业内设置比较普遍,这类纠纷已经出现多次;一方面,当儿童在其中玩耍时,家长应当予以看护;另一方面,经营者应当对活动设施进行说明,必要时可考虑派遣专人予以照看,避免纠纷的发生。

坐跷跷板摔伤幼儿园有无责任?

案例:佳佳是一家幼儿园的学生,今年五岁。幼儿园组织佳佳等小朋友做跷跷板游戏时,佳佳从跷跷板上跌落。幼儿园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结果为右臂尺骨、桡骨双骨折。佳佳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垫付了医药费。经鉴定佳佳的身体状况构成十级伤残。后佳佳父母以佳佳的名义将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幼儿园赔偿各项费用19222元;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给付伤残赔偿金43978元;退还学费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佳佳系未成年人,幼儿园对佳佳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之义务,在组织佳佳小朋友做跷跷板游戏时,应当预见到此年龄阶段小孩子的好动性等特点,在做此项游戏时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危险,但幼儿园的教师在看护孩子过程中发生了佳佳从跷跷板上跌落致伤的事件,对此幼儿园作为管理者应按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佳佳主张的各项费用,法院根据其实际就医情况予以了判定:对于营养费,考虑到佳佳伤情系右臂尺骨、桡骨双骨折,恢复期间确需一定营养,故予以支持;对于佳佳所主张的精神损失费,考虑到佳佳年龄尚小,该事件的发生对其今后学习、生活会带来一定影响,故根据其伤残程度酌情予以判定。而佳佳主张的退还学费6000元,因其至今仍在该幼儿园上学,故不予支持。

最后,法院判决幼儿园给付佳佳费用6805元、残疾赔偿金21989元及精神抚慰金人民币8000元;驳回佳佳要求幼儿园退还学费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表面上看,跷跷板这种游戏在幼儿园非常普遍,幼儿园认为不可能孩子做什么事情老师都得看护,所以幼儿园没有责任。但事实上,只要幼儿园存在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小朋友踢伤由哪些人承担责任?

案例:晨晨与洋洋(均为7岁)原为幼儿园同班学生。一天晨晨与洋洋在游戏过程中产生争执,晨晨头部左侧被洋洋踢了一下,起了一个包。此时,班中有一名老师在场,另一名保育员在处理其他事务。后老师将晨晨带到医务室,由幼儿园大夫进行了处理。当日下午,晨晨发烧,体温38.5度,老师通知家长其发烧情况,但未将晨晨所受伤害告知家长。后晨晨因身体不适到北京儿童医院诊治被确诊为癫痫。经鉴定部门鉴定:晨晨目前所患癫痫与被踢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不能完全排除。后晨晨将洋洋及幼儿园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已支付的医疗费等费用7868.34元,五年内预计必然发生的医疗费87371元,共计95239.34元;承担精神损害赔偿金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晨晨的症状已经经过鉴定,在洋洋不能否认行为与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洋洋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幼儿园在事发时,未配备合理数量的教职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幼儿之间的矛盾并化解,导致事件发生。故幼儿园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晨晨年龄较小,患癫痫后,对其身体健康及生活均会产生重大影响,给其身心带来巨大损害,故幼儿园应当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50万元的要求过高,法院酌情判定。最后法院判决:幼儿园赔偿原告晨晨费用238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被告洋洋的法定代理人赔偿晨晨费用556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8000元;驳回晨晨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幼儿园,因未成年人生性好动,对自己的行为没有预见性,且不会妥善处理与其他小朋友的关系,在游戏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打闹事件。故作为幼儿园,应当配备适当的教职人员,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矛盾,避免危险事件的发生。

法官提醒,儿童是非常脆弱的一个群体,对于他们来说,保护是第一位的。对于学校、商场、饭馆等儿童聚集区应当为孩子的安全、健康成长提供可靠的保障。在发生纠纷后,应先将孩子受到的伤害进行弥合,而后本着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如决定要诉讼,则应在证据收集、主体选择等方面多加考虑,争取在最大范围内实现对儿童权益的保护。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本栏目稿件由北京市高级法院统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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