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出台新规保护消费者权益
商家虚假“清仓价”将受重罚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29日 001版)
本报讯(通讯员李承锦 记者肖树臣)雇“托儿”诱导消费者、以虚假“清仓价”、“甩卖价”欺骗消费者,将受重罚。同时,消费者可申请双倍赔偿。这是经河南省人大常委会5月22日审议通过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规定的。
该条例共规定了13种欺骗消费者不良行为: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销售分量不足的商品、提供不实的服务;销售的商品是“处理品”、“等外品”却未予标明或谎称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电视购物、互联网销售、电话直销等方式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等。
新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上列欺诈行为之一的,应当返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费用,并支付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金。赔偿后不免除其按照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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