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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5月25日 星期一

【助你维权】“未婚先孕”可以享受生育待遇吗?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25日 007版)

为了节省租房钱,我一直和男朋友一同居住。去年不小心怀孕了,本来不想生的,但我的男朋友说很快就去和我办理登记结婚,我就把孩子生下来了。但由于种种原因,直到孩子出生,我们还是没有登记。别的同事生孩子,可以带薪休产假,可是我请假在家休息,单位的人却告诉我,我休假不能“带薪”,也不能享受相关待遇。请问,我们单位的人说的对吗?读者:陈殷

陈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其劳动保护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的答复中也指出:“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因此,女职工在非婚生育休养期间,单位可以不予发给工资。由此可见,女职工享受生育待遇是以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符合婚姻法和计划生育政策为前提的。

由于你和你的男朋友没有办理婚姻登记,因此属于非婚生育的情况,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因此,你不能享受生育保险的相关待遇。

(李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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