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遇到环境纠纷,只知道举报投诉,寄希望于环保部门,却根本不知道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更加有效地维权。此外,举证难、证据保全难、缺乏污染鉴定评估机构、缺乏统一鉴定标准等原因,也是横在环境维权道路上的大难题
昆明环保法庭挂牌半年 公益诉讼至今未见受理一起
5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建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制度推行后,将陆续在全省范围内建立环保法庭。但2008年12月11日建立的昆明市中级法院环保法庭迄今却无一起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有观点认为民众法律知识缺乏是主要原因,而诉讼主体资格太狭窄、公民无诉权被认为是环保公益诉讼无人问津的又一大“拦路虎”。
环境污染事件催生环保法庭
2008年6月,云南九大高原湖泊之一的阳宗海爆出被严重砷污染的新闻,同年11月7日,昆明市政府向媒体公布将分别在公检法组建环保警察、环保检察处、环保法庭,在全国率先推行环保联动执法。同年11月1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危受命”,在公众和舆论的关注下,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成为继贵阳、无锡之后的又一个环保法庭。此后,2008年12月18日,玉溪市中院环保法庭也挂牌成立。之后,玉溪市澄江县、通海县法院也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
为明确环保法庭的目标和工作程序,昆明中院与昆明市检察院、昆明市公安局、昆明市环境保护局共同出台了《关于建立环境保护执法协调机制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设在昆明中院的环保法庭,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实行“四合一”的审判执行模式。同时,《意见》还特别提出,要在昆明环保法庭探索两种特殊类型的诉讼,一是环境公益诉讼;二是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诉讼。
至今未受理一个真正环保公益诉讼
但昆明市的环保法庭成立后,“至今受理了4件刑事案件,2件行政诉讼案件和6件民事案件。”昆明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袁学红说,“真正意义上的环保公益诉讼案件,至今没有受理。”
环保公益诉讼无人问津的原因很多,此间一些法律人士认为民众法律知识缺乏是主要原因,而诉讼原告主体资格被限制得太死是另一个重要原因。
省高院院长许前飞分析认为,群众法律知识缺乏是首要原因。据调查,87%的群众遇到环境纠纷,只知道举报投诉,寄希望于环保部门,却根本不知道还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更加有效地维权。此外,举证难、证据保全难、缺乏污染鉴定评估机构、缺乏统一鉴定标准等原因,也是横在环境维权道路上的大难题。
许前飞还认为,没有明确公民个人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也是导致“零公益诉讼”现象出现的原因。公益诉讼涉及到的还有法律后果的问题,比如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公益诉讼组织为诉讼耗费的其他人员费用,怎么计算?这也是个问题。
“拓宽诉讼主体”待求解
目前,包括省高院出台的组建全省环保法庭的带征求意见性质的讨论稿都规定,诉讼主体仅限于检察机关与环保团体。环保团体是指我国境内经依法登记以环保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性性质的社会团体。自然人和政府行政机关被排除在诉讼主体之外。
讨论稿认为: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本身就是司法对行政执法的补充。在环境公益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可能成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之诉的被告,一方面其在环境污染问题中的举证与损失评估等问题中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其亦是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因此不宜将其列为环保公益诉讼的原告。
该讨论稿还认为,“在现阶段公民个人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我国的国情,自然人作为原告在举证能力上处于劣势,特别是从防止诉权滥用角度出发也决定了不宜将自然人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
云南著名律师马军认为,应该拓宽诉讼主体,排除个人是不恰当的。“只要是利益受害者,或者关心环保的各界人士、组织,都可以作原告。”他说,“代理阳宗海砷污染案件我深有感触,不但环保法庭的法官要具备过硬的专业素质,而且要让环保专业人员正确、充分地发挥其作用,这非常重要。建议有关部门建立环保方面的专家库。国内的知名专家,经本人同意后,都可以纳入。以后遇到类似案件的时候,随机抽取专家,既保证了专业性,又保障了程序上的公正性。”
建立环保法庭深得人心,但其效果却又因制度瓶颈而大打折扣,此间法律界人士认为应有配套措施,使主观“心愿”和客观“效果”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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