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检察院
“不捕说理”让案件当事人明明白白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25日 006版)
本报讯(通讯员 高忠祥 董海徽) “蔡某作为未成年人,系初犯,主观恶意不深,社会危害不大,有明显悔罪表现,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60条、68条和高检院《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的相关规定,不予批准逮捕。”日前,山东省宁津县检察院在向公安机关下达蔡某(17岁)涉嫌强奸(未遂)一案不批捕决定书时,同时出具了一份《案件不捕说明书》,把不批捕的法律、事实、理由说得一清二楚,明明白白。据了解,刑事案件“不捕说理”在该院已经成为一项必须的工作制度。
据了解,在以往办案实践中,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对不捕理由仅仅概括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无逮捕必要”等一句话,虽简明扼要,但不具说理性,而证据如何不足,为何构成犯罪,因何没有逮捕必要等依据和理由没有体现。有些案件侦查员、当事人、被害人等因不明白不捕的原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对不捕决定不服而产生不满情绪导致申诉上访。
针对这种情况,该院于2008年初研究制订了“不捕说理”制度。要求办案检察官在审查完公安机关提请批捕案卷后如果作出不批捕决定,在向公安机关下达不批捕决定书的同时,必须还要出具一份《案件不捕说明书》。检察机关认为,“不捕说理”为目的是优化侦查监督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和执法认识,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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