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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5月25日 星期一

宁夏: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25日 003版)

本报讯(记者马学礼)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警总队下发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适用批评教育不予处罚的意见》,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及适用范围作了界定,进一步细化了之前出台的一些政策措施。该《意见》规定,未影响道路通行、未造成安全后果或隐患,且违法行为人经教育后能够主动改正的,或者已经消除违法状态的,可以认定为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对此类违法行为以批评教育为主,交警在口头告知其违法的基本事实和依据并纠正违法行为后不再予以处罚。

此次《意见》适用的范围是:机动车在非高速公路、城市主干道及交通流量大的路段违反停车规定,但未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且驾驶人在现场,经交警指出后立即驶离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经交警指出现场立即整改的;机动车超速10%以下的;外地车辆驶入禁止通行路段、单行线等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未影响道路通行的;确因抢救病人、见义勇为等合理客观因素,发生交通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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