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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5月23日 星期一

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选择权

河南:能否自带酒水饭店说了算

但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价格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23日 002版)

本报讯 (通讯员李承锦 记者肖树臣)进饭店能不能自带酒水,一直以来都是消费者和舆论关注的问题。在5月20日召开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经过三审后得以通过。其中规定:能否自带酒水,饭店说了算。

据了解,原来的修订草案规定:“饭店不得设定最低消费,不得拒绝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不得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不合理的费用。”在今年3月14日举行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会上,代表们对能否自带酒水问题争论比较激烈,提出正反两个方面的意见。赞同方认为,经营者有自主经营的权利,消费者也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两者都受法律保护。经营者不能强迫消费者消费,消费者也不能强迫经营者经营。不能自带酒水的做法侵害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益、公平交易权、自主选择权。

但是,审议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当前餐饮行业已经市场化,消费者有很大的选择空间,原来的规定侵害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市场调节的内容应当让市场去调节,而不应该用法律来规范,建议删除。

5月20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就《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常委会法制委员会经过研究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餐饮业经营者是否设定最低消费、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饮料,是否收取开瓶费等,属于经营自主权范畴,但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以保障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据此,对原草案中的条款进行了修改:经营者对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务,应当事先将价格明确告知消费者,不得附加不公平的限制条件。这也就意味着,饭店设不设定最低消费,消费者可不可以自带酒水、饮料,收不收取开瓶费、包间费等,由饭店老板做主,只要饭店对消费者明示就可以了。

对此,河南社会科学院的一位法学专家认为,饭店是否让消费者自带酒水只是企业自主经营的一种形式。餐饮业并不是一个垄断性的行业,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制定消费条款并公示,让消费者根据情况选择消费点,合法、合理,是让消费者自主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的体现。消费者到饭店消费有权决定买与不买饭店的酒水,经营者和消费者都有选择权。双方达成交易,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接受或者不接受饭店的相关服务,完全取决于消费者个人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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