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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5月22日 星期一

工资集体协议在执行中发生争议可申请劳动仲裁

鞍山出台条例破解工资集体协商“履约难”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22日 002版)

本报讯 (记者顾威 通讯员邱文艺)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或者工会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5月1日开始实行的《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标志着辽宁省鞍山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取得突破。

据悉,新出台的《鞍山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由鞍山市总工会组织起草,市总针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遇到的问题,总结借鉴各地成功经验,对破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协商难、签约难、履约难,都作了明确具体规定,为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这部地方性法规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比如第六条关于工资集体协商内容规定了8项,对“试用期的工资待遇”、“病事假和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待遇”等事项都要求写进协商内容。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对工资集体协商程序,如发出协商要约、起草工资集体协商文本、向相关部门报送时间、向全体职工公布时间、工资集体协议订立时间等,都有明确具体规定,从而对协商双方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范。

“履约难”是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最感头疼的问题,条例对发生争议调解处理、监督执行等都有明确规定。第二十五条:因履行工资集体协议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或者工会均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各级总工会有权调查了解工资集体协议的履行情况,对不履行工资集体协议或者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约定的,可以向企业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要求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以向有关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也可以请当地政府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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