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直机关干部交流“提速”
同岗任职5年必须交流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21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康劲)甘肃省新制定的《省直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中的几条“硬性规定”一经出台就引起关注。该办法中规定:正处级领导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科级干部直接从事人财物管理、项目审批、执纪执法等工作时间较长的,都必须交流。而根据中央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正处级领导干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干部,同岗任职必须交流的年限是10年。
据悉,此番轮岗交流,不仅指在省直机关内设机构中进行的职位交流,也包括省直机关之间正处级领导干部跨部门交流任职。有关人士指出,此举显示出甘肃在机关干部轮岗交流工作方面,正在悄然“提速”。
省委组织部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出台《省直机关中层干部轮岗交流实施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激发干部队伍活力。
当地有关人士指出:干部交流不仅要重“提速”,更要重“提质”,要把“交流”变成干部成长、成熟的过程,变成做事、成事的机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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