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等部门制定办法“紧盯”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
治污不达标将被暂停环评审批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21日 001版)
本报北京5月20日电 (记者王冬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了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部门制定的《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暂行办法》。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天表示,对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认定为未通过考核,环境保护部将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根据《办法》规定,环境保护部将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对重点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5月底前将考核向国务院报告,经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公告。对考核结果在60分以下的,认定为未通过考核,环境保护部将暂停该地区相关流域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需在30天内向国务院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对未通过考核且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监察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办法》适用于对淮河、海河、辽河、松花江、三峡水库库区及上游、黄河小浪底水库库区及上游、太湖、巢湖、滇池等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共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相关专项规划情况的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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