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话题】如厕限时48秒: 十足的霸王厂规
□张永琪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19日 007版)
“员工每天只准在规定时段上两次厕所,每个时段控制在15分钟”。这是深圳宝安区某外资企业推行的一项“新规”。有员工算了这样一笔账:全厂300来名员工中,90%以上是女工;车间厕所有16个蹲位,按新厂规,每名员工上厕所的时间只有48秒。因规定遭到员工抵制,实行一天就夭折了。
俗话说,“管天管地,管不了拉撒放屁”。宝安区这家外企规定员工每天只准上两次厕所,每人每次拉撒不得超过48秒,这不仅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精神,而且侵犯了劳动者权益,是对劳动者人格尊严的极不尊重。
如厕限时厂规被迫停止后,按说厂方应该感到有愧并为此自责。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厂方反而抱怨说,这“主要是因为部分员工不配合,上完厕所后停留在厕所内,导致其他人上不了厕所。”这种说法同样荒唐至极。因为按照厂方规定,每名员工必须在48秒内上厕所拉撒完毕,谁有这样能耐?对此厂方不会算不出,怎能把责任推给员工呢?
如厕限时48秒的“霸王厂规”,虽然仅仅执行了一天,但其反映出的却是企业方对劳动者生存权、健康权和劳动尊严、人格尊严的漠视。如此于法、于理、于情都说不过去的做法,绝非因停止执行了就可以了事。如果是这样的话,违规者就会得寸进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
因此,劳动执法等部门必须捍卫法律尊严,对这家推行“霸王厂规”的外资企业进行严厉批评教育,责成企业公开向员工道歉,并表示今后永不再犯。同时,要依照相关法规对其给予经济处罚,以挽回由此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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