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技师退休能否按规定享受技师待遇?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16日 007版)
编辑同志:
我是河南省平顶山选煤设计院退休职工,1961年参加工作至1997年12月退休,参加工作的37年一直是钳工。我于1990年经院领导推荐,参加技师的统一考试、考核和评议,合格后又上报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获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颁发的技师合格证书,由选煤院正式聘为钳工技师,并颁发了技师聘任证书。此期间享受技师待遇,每月增发技师津贴20元,书报补助费18元。
1993年我院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时,取消了我的技师津贴及书报补助,却未按国家相关政策给我套改相应的技师档次工资标准。为此事我多次找有关单位反映,最后的结果是给我每月45元,并且还是照顾性的。
《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改革问题的通知》和国人部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都明确规定了工人技师在职和退休后的待遇,我的技师资格是我努力工作学习得来的,我退休后应该享受文件规定的待遇。
河南省 孙永库
编后:接到孙永库的来信后,本刊编辑给平顶山选煤设计院相关部门打电话了解情况。孙永库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中,“未按国家相关政策套改相应的技师档次工资标准”的问题,是由于河南省没有相应的政策文件,选煤设计院认为责任不在该院。希望河南省有关部门重视此事,给孙永库一个令人信服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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