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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5月13日 星期一

【大众话题】法律应激励人们弃恶向善

□几又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13日 003版)

深圳机场清洁女工梁丽在垃圾桶旁“捡”到一小纸箱。她没打开就放在洗手间,下班后没见失主就带回家中。后证实是价值超300万元的首饰。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其起诉,检方认为不妥,现此案已发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有专家认为梁丽案的意义大于许霆案,是一个可以写入教科书的经典案例。(见5月11日《广州日报》)

对于梁丽的行为,到底属于拾物还是盗物,网络上存在截然不同的观点,且对警方的起诉也提出了针锋相对的意见。梁丽的行为,从刑罚上如何认定,是司法部门的职责。笔者所关心的是,在这起案件中,法律能否促成梁丽更加积极的摒弃可能存恶的私念。

在不赞同将梁丽之举认定为拾物的观点中有一个理由,梁丽在确认“捡”到的是贵重物品时,并没有第一时间上交有关部门,从而失去了洗脱嫌疑的有利时机。但是,如果《物权法》中规定的“拾物有偿”能够在生活中广泛实践,如果明确拾物者及时上交拾得物可能获得补偿的话,她还会滞留这些物品吗?

关于拾物有偿问题,日本法律明文规定,接受物品返还的人应向拾得者给予物品价值一定比例的酬金;德国民法典则规定,在遗失物价值不低于100马克时,捡物者有权获得报酬。“拾物有偿”在许多国家和地区被法律采纳,而且相当一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非常重视保护拾物者的利益,注重激励拾物者积极主动促成拾物的归还,比如规定一定期限内如无人领取,拾物归拾得者所有,拾物者上交越早,对个人越有利。

我国的《物权法》也规定了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但对其中的“必要费用”,因没有明确具体规定,似乎难以落地,意味着把这个皮球踢给了道德。我们提倡拾金不昧,但现实中往往是拾物者除了承担义务外一无所获。《物权法》出台以来,“拾物有偿”问题一直缺乏代表性的判例,未能激励起更多人积极上交拾得物。

如果“拾物有偿”的“国际惯例”在现实生活中能落地,很难说梁丽不会表现出更加积极的姿态。但愿此案能促使物权法相关细则的不断完善,更加重视对拾物者权益的保护,使“拾物有偿”条款更具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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