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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09年05月11日 星期一

集体合同只是个“底限”

《工人日报》(2009年05月11日 007版)

我2007年到一家工厂工作,老板给我一份合同,说是公司的集体合同。我认为合同上说的工资太低,希望能涨点工资,但老板说集体合同是法律规定的统一合同,不能修改。

请问,法律上有这种规定吗?

读者:张保卫

张保卫:

法律规定,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但并没有说不能超过。简单地说,集体合同只是劳动条件与劳动报酬的底限。

《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该法第54条规定: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另外,该法还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金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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